拼音 | zhuān mén rén mín fǎ yuàn | 注音 | ㄓㄨㄢ ㄇㄣˊ ㄖㄣˊ ㄇㄧㄣˊ ㄈㄚˇ ㄩㄢˋ |
首字母 | zmrmfy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專設人民法院 | ||
反義詞 | 非專門人民法院 | ||
基本解釋 | 1.我國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於其他專門法院的設定﹐不作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
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但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法律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