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qīng miáo fǎ | 注音 | ㄑㄧㄥ ㄇㄧㄠˊ ㄈㄚˇ |
首字母 | qmf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青苗納稅法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1.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