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ān shè fǎ | 注音 | ㄙㄢ ㄕㄜˋ ㄈㄚˇ |
首字母 | ssf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捨棄法、捨去法、取捨法 | ||
反義詞 | 保留法、留存法 | ||
基本解釋 | 1.宋神宗時取士法,為元豐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後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定其出身並授以官職。在舍讀經為主,以濟當時科舉偏重文詞之不足。紹聖中,曾一度廢科舉,專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詔罷此法。見《宋史.選舉志一》﹑《選舉志二》。 |
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科目之一,即用學校教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是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內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員子弟可以免考試即時入學,而平民子弟需經考試合格入學。“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這一改革措施,事實上將太學變成了科舉的一個層次,學校徹底變成了選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