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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法 榷鹽法的意思 榷鹽法怎麼讀
“榷鹽法”詞語拼音為:què yán fǎ,注音:ㄑㄩㄝˋ ㄧㄢˊ ㄈㄚˇ,首字母:qyf,“榷鹽法”的詞性為:名詞,近義詞:壟斷鹽法,反義詞:無,基本解釋:1.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幹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定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拼音 què yán fǎ 注音 ㄑㄩㄝˋ ㄧㄢˊ ㄈㄚˇ
首字母 qyf 詞性 名詞
近義詞 壟斷鹽法
反義詞
基本解釋 1.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幹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定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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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法” 網路解釋 補充糾錯

榷鹽法是唐中葉對鹽就場專賣的制度。 唐代食鹽專賣始於肅宗,乾元元年 (公元758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為鹽鐵鑄錢使。第五琦作榷鹽法,規定凡產鹽之地,均設鹽官。鹽戶製鹽立戶籍,稱亭戶,國家免去亭戶的徭役,所產的鹽均由官府收購、運銷,不準私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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