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què yán fǎ | 注音 | ㄑㄩㄝˋ ㄧㄢˊ ㄈㄚˇ |
首字母 | qyf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壟斷鹽法 | ||
反義詞 | 無 | ||
基本解釋 | 1.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幹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定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
榷鹽法是唐中葉對鹽就場專賣的制度。 唐代食鹽專賣始於肅宗,乾元元年 (公元758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為鹽鐵鑄錢使。第五琦作榷鹽法,規定凡產鹽之地,均設鹽官。鹽戶製鹽立戶籍,稱亭戶,國家免去亭戶的徭役,所產的鹽均由官府收購、運銷,不準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