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zhuān lì quán | 注音 | ㄓㄨㄢ ㄌㄧˋ ㄑㄨㄢˊ |
首字母 | zlq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專有權、專權、專利 | ||
反義詞 | 公有權、公共權利、公有 | ||
基本解釋 | 簡稱專利”。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用權與獨佔權。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佈專利法,1985年公佈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佈專利法,1985年公佈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佔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採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