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fù dài mín shì sù sòng | 注音 | ㄈㄨˋ ㄉㄞˋ ㄇㄧㄣˊ ㄕˋ ㄙㄨˋ ㄙㄨㄥˋ |
首字母 | fdmsss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訴訟、民事官司 | ||
反義詞 | 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 ||
基本解釋 | 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簡稱。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的關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的訴訟。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情況下,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審判被吿人犯罪行為的同時,根據被害人或檢察機關的提起,附帶解決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的訴訟活動。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由於被吿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應當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並依所從屬的刑事案件的管轄而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份遲延,可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蘇聯、聯邦德國採取附帶民事訴訟程式。法國、英國、美國除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外,被害人還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關於賠償的範圍,各國一般規定,不僅物質損害可以賠償,精神損害也可提出賠償請求。日本沒有附帶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