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鄭玄 注:“爭罪曰獄,爭財曰訟。” 賈公彥 疏:“獄訟相對,故獄為爭罪,訟為爭財。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為獄,此為其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