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知事,官名。負責一縣的行政官員職務。清以前稱知縣,辛亥革命後廢府、州,僅設縣,置縣知事為一縣行政長官,國民黨執政後易名為縣長。偽維新政府成立後,為否定南京國民政府的“法統”,複稱知事。汪偽政府建立後,由於其打著“國民政府”的旗幟,遂又改稱為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