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dì lǐ huán jìng jué dìng lùn | 注音 | ㄉㄧˋ ㄌㄧˇ ㄏㄨㄢˊ ㄐㄧㄥˋ ㄐㄩㄝˊ ㄉㄧㄥˋ ㄌㄨㄣˋ |
首字母 | dlhjjdl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環境決定論、環境決定主義 | ||
反義詞 | 文化決定論、文化相對論 | ||
基本解釋 | 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徵、民族特徵、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的支配。產生於18世紀,20世紀以後受到批評。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英國的巴克爾、德國的拉採爾、美國的森普爾。 |
地理環境決定論是一種西方社會學理論。地理環境指存在於人類社會周圍,包括作為生產資料和勞動物件在內的各種自然要素的總和,如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礦藏、生物等。地理環境決定論者認為,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對社會發展起決定作用,是決定社會發展的根本因素。他們認為人同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生理、心理,人口分佈,種族優劣,文化高低,國家強弱,經濟與社會發展,等等,無不聽命於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的支配。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產生,當時對否定封建社會關於神的意旨決定社會發展的觀念,起了一定的進步作用。但是,用地理環境這種外因論來解釋人類社會的發展,用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不僅不能正確解釋社會現象,而且必然陷入唯心主義。這種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美國的布克爾和森帕爾、德國的拉採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