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chōng zú lǐ yóu lǜ | 注音 | ㄔㄨㄙ ㄗㄨˊ ㄌㄧˇ ㄧㄡˊ ㄌㄩˋ |
首字母 | czlyl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則之一。提出或證明一個命題,都必須有能夠表明它何以真實的理由。證明要求論據必須真實,並且從論據可以推出論題,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具體運用。 |
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