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刑法志》中對盜的解釋為:取非其物謂之盜,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用白話文表述為: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財產安全的法律。為李悝所著《法經》六篇之一,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