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囚燈(決囚燈)
拼音:jué qiú dēng
注音:ㄐㄩㄝˊ ㄑㄧㄡˊ ㄉㄥ
[引證解釋]
亦作“決囚燈”。 南唐 李後主 於佛前燃燈,以其明滅決定罪犯應否判處死刑,故稱。 元 韋居安 《梅磵詩話》卷中:“ 曾景建 《金陵百詠·決囚燈》詩云:‘五詳三覆始施刑,明滅蘭膏豈足憑。可惜當年殺 嚴續 ,無人為益決囚燈。’序雲:‘ 後主 聽死囚,然佛燈決之。囚家賂左右竊益膏油,輒得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