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zuì bù fā dá guó jiā | 注音 | ㄗㄨㄟˋ ㄅㄨˋ ㄈㄚ ㄉㄚˊ ㄍㄨㄛˊ ㄐㄧㄚ |
首字母 | zbfdgj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最貧窮的國家、最貧困的國家、發展中國家、低收入國家 | ||
反義詞 | 發達國家、富裕國家、高收入國家 | ||
基本解釋 | 按照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規定的標準所作的一種國家劃分。其標準為(1994年)(1)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699美元;(2)擴大的實際生活質量指數不超過47點;(3)經濟多種經營指數不超過26點;(4)人口不超過7500萬。 |
最不發達國家(英語:Least developed country,縮寫:LDC、LDCs)又稱“未開發國家”,是指那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最低的一系列國家。
“最不發達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1967年“77國集團”透過的《阿爾及利亞憲章》中。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透過了正式把最不發達國家作為國家類別的2678號決議,並制訂了衡量最不發達國家的3條經濟和社會標準:
1、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975美元以下;
2、在國內生產總值中製造業所佔比重低於百分之十;
3、人口識字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根據這個標準,當時聯合國把24個成員國列為最不發達國家,即所謂“最窮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