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bù kě kàng lì | 注音 | ㄅㄨˋ ㄎㄜˇ ㄎㄤˋ ㄌㄧˋ |
首字母 | bkkl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不可抗拒、 不可抗力、 天災人禍、 天災人禍、 不可抗拒力、 不可抗力、 強權所逼、 強權所逼、 強力所驅、 強力所驅 | ||
反義詞 | 可預測、 可控、 可干預、 可預防、 可避免、 可控制、 可干預、 可預見、 可避免、 可控制 | ||
基本解釋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戰爭等對個人來說都可以成為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桅社會的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世界各國均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條件,中國民法也不例外。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發生在債務遲延之後時,債務人仍應負責。不可抗力是相對而言的,隨著科技的發達,不可抗力的含義、範圍都有可能發生變化。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