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ōng xiè běn qián | 注音 | ㄍㄨㄥ ㄒㄧㄝ ˋ ㄅㄣˇ ㄑㄧㄢˊ |
首字母 | gxbq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官府本錢 | ||
反義詞 | 私人本錢 | ||
基本解釋 | 1.唐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從北朝起到隋唐﹐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唐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設定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管﹐人稱捉錢令史。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錢"。以後利率有降低趨勢﹐但到會昌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會要》卷九一載﹐開元六年(公元718年)秘書少監崔沔說"收利數多﹐破產者眾……在於平民﹐已為重賦。" |
公廨本錢是南北朝隋唐時官府為取得辦公費用和官吏俸祿而投入商業活動或高利貸活動的本錢。北朝始設,隋文帝開皇十四年 (594年) 改給職田。開皇十七年 (597年) 又予恢復。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 制定文武官吏俸祿制度,設定公廨本錢,由各州令史經營,每人以五萬作為本金,交商人經營,每月利息約4000文,年息約和本金相等,所收利息分月按人發給,名“月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