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坐又稱“公罪”。中國舊制指官吏因公事致罪而承擔罪責。《唐律疏議》:“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非出於個人私心而導致的犯罪。封建社會對於因執行公務而犯罪的官吏,處罰較私坐或私罪為輕。漢、魏、晉、梁、陳、隋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唐代規定,凡因公事失措,事未發露而自己覺察檢舉者,原宥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