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ōng xiè tián | 注音 | ㄍㄨㄥ ㄒㄧㄝ ˋ ㄊㄧㄢˊ |
首字母 | gxt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1.隋唐時期給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補充辦公經費的公田。隋文帝開皇九年(公元589年)﹐詔給外官公廨田﹐為公廨田名稱之始。唐制內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級高低﹐分別給予公廨田。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頃至二頃﹐在外諸州公廨田自四十頃至一頃。官吏解職,移交後任。公廨田租給農民耕種﹐苛收地租。唐以後無給公廨田的記錄。 |
公廨田是隋唐封建政府給各官署以所收地租充辦公經費的公田。公廨田源於北魏太和 (477—499) 年間的職分田制度。隋高祖登基以後,開皇九年 (589年),詔給京官以職分田,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此為公廨田名稱之始。唐代公廨田制度最健全,按內外各官署的等級高低,分別給予。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以司農寺為最高,給26頃; 內坊等最低,只給2頃。凡天下諸州公廨田,以大都督府為最高,給40頃,互市監等最低,給2頃。內外公廨田租給農民耕種。所收地租,均充作辦公經費。公廨田在官吏解職以後,移交後任。唐以後無給公廨田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