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yǒng yè tián | 注音 | ㄩㄥˇ ㄧㄝˋ ㄊㄧㄢˊ |
首字母 | yyt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永久田、 永遠田、 永恆田 | ||
反義詞 | 臨時田、 暫時田 | ||
基本解釋 | 1.田制名。也稱世業田。北魏行均田制,每男夫授桑田二十畝,身沒不還,世代承耕,故稱永業田。北齊﹑隋﹑唐沿用此制,但授田多少不等。唐中葉以後,土地兼併激烈,此制名存實亡。宋太平興國以後,凡人民所墾田即為永業田,不復有畝數的限制。 2.田制名。也稱世業田。隋唐兩代,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參閱《魏書.食貨志》﹑《通典.食貨志》﹑《隋書.食貨志》﹑《新唐書.食貨志一》。 3.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 |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於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志》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志》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制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範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勳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勳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複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於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餘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勳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