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jūn tián zhì | 注音 | ㄐㄩㄣ ㄊㄧㄢˊ ㄓˋ |
首字母 | jtz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均田制度 | ||
反義詞 | 不均田制 | ||
基本解釋 | 中國古代一種分配土地和交納賦稅相結合的制度。北魏於公元485年頒佈均田令,規定農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級分配無主荒地,並向國家納租調。此後在授田物件、授田年限、賦役等方面多有變化,至唐中葉止。 |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實施範圍一說始終僅實施於北中國,一說隋統一後實施於全國。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絡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同時,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創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魚符,之後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