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péi shěn zhì dù | 注音 | ㄆㄟˊ ㄕㄣˇ ㄓˋ ㄉㄨˋ |
首字母 | pszd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陪審團制度 | ||
反義詞 | 無陪審制度 | ||
基本解釋 | 由法官以外的公民作為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工作的制度。各國的陪審制度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陪審員的職權不同。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
陪審制度,是指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一項司法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由人民陪審員代表人民參與案件的審理,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
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從公民中產生陪審官(員)參與法院審判案件的制度。起源於奴隸制國家雅典、羅馬,為中世紀歐洲少數封建國家所繼承,盛行於資本主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