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liǎng shěn zhōng shěn zhì | 注音 | ㄌㄧㄤˇ ㄕㄣˇ ㄓㄨㄥ ㄕㄣˇ ㄓˋ |
首字母 | lszsz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兩審終審制度 | ||
反義詞 | 一審制度、單審制度 | ||
基本解釋 | 訴訟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中國從1954年起實行這個制度。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如認為有錯誤,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也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中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以上都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