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dà pì | 注音 | ㄉㄚˋ ㄅㄧˋ |
首字母 | dp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大忌、大忌諱、大忌諱、大忌諱之地、大忌諱之事、大忌諱之地、大忌諱之事、大忌諱之人、大忌諱之事、大忌諱之人 | ||
反義詞 | 無忌、無大忌 | ||
基本解釋 | 古代殺頭的死刑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 |
大辟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以後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1)周代的大辟,據《刑書釋名》分為七等,1.斬,誅之斧鉞;2.殺,殺以刀刃棄市,即刑于市,與眾共棄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燒殺之;5.辜磔之,指焚裂屍體;6.踣,斃之於市場;7.罄,縊之使斃於隱處。(2)秦代的大辟,有:1.斬;2.梟首;3.車裂;4.棄市;5.腰斬;6.體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據《漢書·刑法志》大辟復有:1.鑿顛,鑿去頂顛;2.抽脅,抽去肋脅;3.鑊烹,在鍋裡煮死。(3)漢時稱廢除秦苛酷之刑,然漢初誅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於市。高後元年(公元前187年)廢除以上酷刑後,大辟之刑為腰斬、棄市、梟首、磔。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為棄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謂五刑中的死刑,俗稱砍頭,隋後泛指一切死刑。語出《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清· 方苞《獄中雜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