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制分

制分原文

  夫凡国博君尊者,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则法必严以重之。夫国治则民安,事乱则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然而禁轻事失者,刑赏失也。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如是,则是无法也。

  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任人而无数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数也。故有术之国,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是以刑赏惑乎贰。所谓循约难知者,奸功也。臣过之难见者,失根也。循理不见虚功,度情诡乎奸根,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是以虚士立名于内,而谈者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如此,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释法而任慧者,则受事者安得其务?务不与事相得,则法安得无失,而刑安得无烦?是以赏罚扰乱,邦道差误,刑赏之不分白也。

制分譯文

  凡是國土廣大、君主獨尊的,自來都是因為法制嚴厲而可以在天下達到令行禁止的。因此作為君主在劃分爵位、制定俸祿時。就必須嚴格執行重法原則。國家太平,民眾就安定;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制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鬆弛不符合社會實際。況且拼命出力.是民眾固有的,他們的心理無非是想拼命出力去獲得渴望的東西。而民眾喜歡什麼,厭惡什麼,是由君主一手控制著的。民眾喜歡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掌握民眾好此惡彼的心理來使用民力,政事的實際功效就不應該喪失了。既然如此,那麼法禁鬆弛,政事有失,正是由於刑賞不當。君主治理民眾不能掌握法度除惡務善。這樣情形一旦出觀。也就等於沒有法制了。

  所以根據國家治亂的原理,應把致力於區分刑賞作為當務之急。要治理一個國家。沒有哪位君主不實行一定的法令。然而結果卻是存亡各異;君國滅亡,在於法令之中刑賞不分。進一層說,要治理一個國家。沒有哪位君主實行刑賞時是不加區分的。然而有的所謂“區分”,是拿了不同標準進行區分。實際上這並不能稱為真正的區分。至於明察的君主的刑賞區分,則是按統一標準進行的區分。因此明君統治下的民眾都重視法制畏懼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賞。所以說:不等到用刑用賞。民眾就都服服貼貼地做事了。

  因此,那種治理得最好的國家。善於把禁止奸邪作為急務。這是為什麼呢?因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和政理緊密相關的。既然如此,那麼去掉那些不易覺察的奸邪行為要用什麼方法呢?關鍵在於一定要使民眾窺探彼此的隱情。那麼又怎樣使民眾互相窺探呢?大致說來。也就是同裡有罪連坐受罰罷了。假定禁令有牽連到自己的、從情理上看他們不得不相互監視,唯恐牽連到自己頭上。不允許有奸心的人得到隱匿的機會,靠的是四下裡有眼睛盯著。這樣一來。民眾自己就會謹慎小心而對別人進行監督。從而揭發壞人的隱秘。告奸的人免罪受常,有奸不報的人一定要連帶受刑。如能這樣,各種各樣的奸人就被揭發出來了。連細小的奸邪行為都不容發生,是靠暗中告密和實行連坐所起的作用。

  對法律整飭得極其嚴明的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一二人才。因此有辦法的國家,毋需名揚四海。就能無敵於天下,國家得到治理,這都是是依靠法度的緣故。喪失主權的國家,讓敵兵公開地在境內活動而不能予以防禦機制止的原因,在於只憑一二人才而沒有法術,自取滅亡,是人為的因素在起作用;進攻別國,是法術的力量在起作用。所以在有辦法的國家裡。總是排斥空談而仟用法術。

  凡屬和有關條例存關奈例曲相附會的虛功是難以識破的,凡屬經花言巧語掩飾的錯誤是難以發現的;因此。刑賞易為表裡不一的情況所惑亂。所謂依據條例而難以識別的功勳。就是奸功;臣下那些難以發現的過失,就是失根。依據條例則不能發現虛功.儀依常情判斷就發現不了姦情。這樣一來。刑罰和賞賜怎能不雙雙產生差錯呢?因此,徒有虛名的功臣在閏內撈得聲譽,誇誇其談的說客在國外巧取私利,結果愚妄、怯懦、暴慶、巧詐的種種人物串通一氣,用虛無的道理迎合世俗、取悅社會。所以那些國法得不到執行,而罪不容誅的犯人得以逃脫刑罰的制裁。這樣的話,刑罰和獎賞怎麼會不發牛歧異?事實本來擺在面前,但按常理推斷卻失去了正確度量。度量發生差錯,並不是法度造成的;儘管法制業已明定,但依靠的卻是私智。放棄法制而依靠智慧,那麼接受任務的官員怎能把握要領?事務要領與事務本身統一不起來。那麼法令哪能不出差錯,而刑罰又哪能不趨煩亂?因此,賞罰混亂不堪,國法錯誤百出,是由於刑賞區分不明。

補充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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