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的過失,在於已經任用臣子了,卻又總是顛倒回來,和未被任用的人一起去防備他,這樣一來,未被任用的人的意見一定和已被任用的人的意見作對,君主反而受制於他所不用的人。現在偕同君主防備他的人,也就是君主過去所要防備的人。君主不能彰明法令來控制大臣的威勢,就無從得到平民百姓的信任了。君主放棄法紀而用臣子去防備臣子,彼此喜歡的人就會緊密勾結而相互吹捧,彼此憎恨的人就會拉幫結夥而相互誹謗。誹謗和吹捧交相爭鬥,君主就迷惑昏亂了。做臣子的,不吹捧請託就不能得到更高的官位爵祿,不違法專權就不能建立自己的威勢,不假借忠信之名就不能逃脫法禁;這三項,是惑亂君主、敗壞法紀的手段。君主要使臣下雖有智慧和才能,也不得違法專權,雖有賢能的行為,也不能在立功之前得到賞賜,雖有忠信的品德,也不能放棄法紀而不加約束;這就叫彰明法度。
君主有被事情誘惑的,有被言論矇蔽的,這二者是不可不注意的。臣子中把事情說得很輕易的人,要求的代價少,用事情來欺騙君主。君主受到誘惑而不加考察,因而誇獎他,臣下就反過來用事情控制了君主。像這樣的情況就叫做誘惑,被事情所誘惑的就會被禍患所困窘。臣下對君玉說,辦事需要的代價很少,下去辦事時花的代價卻很多,即使辦成了,他講的話仍屬不誠實。不誠實的人有罪,事情即使辦成了也不給賞賜,群臣就不敢用花言巧語來矇蔽君主了。做君主的原則是,如果臣下先前講的話和後來辦的事不一致,或者後來講的話和先前辦的事不符合,事情即使辦成了也一定要使他受到應得的懲罰,這就叫做使用臣下的方法。
臣下為君主籌劃事情而恐怕別人非議,就預先放風說:議論這件事的人,就是嫉妒這件事的人。君主信了這種話,不再聽取群臣的意見;群臣害怕這種話,不敢再議論。這兩種局面起了作用,君主對忠臣的話就不會聽取而專門任用那些徒有虛名的臣子。像這樣的情形,就叫做被言論所矇蔽,被言論所矇蔽了,也就受制於臣下了。做君主的原則是,應使臣下一定負起說話的責任,又要負起不說的責任。說話無頭無尾、辯詞無從驗證的,這就是說話的責任;用不說話來逃避責任,保持重要權位的,這就是不說的責任。君主對說話的臣子,一定要顯露出來龍去脈,從而責求他的實效;對不說話的臣子,必須問他贊成還是反對,從而明確他的責任。那麼臣子就不敢亂說,又不敢不說了,說話和沉默就都有了責任。
君主想做某件事,沒有掌握全部情況,就把自己的想法表露出來,這樣做的話,不但沒有好處,反而一定會受害。懂得這些,就會順應客觀事理,去掉主觀慾望。做事有個原則,就是算來利益多、代價少的,就可以做。昏君不這樣,只算得利,不算代價,代價即使成倍地超過利益,也不知它的危害,這就是名義上得到而實際上失去。像這樣就是功勞小而危害大了。大凡功勞,它的利益多,它的代價少,這才可以叫做功勞;現在耗費大的無罪,而收效小的有功,臣子就會以大的耗費去取得小的收效,小的收效即使取得了,而君主仍是遭受了損害。
不懂治理國家的人,一定會說:“不要變改古法,不要更改常規。”變與不變,聖人不管,只管正確地治理。既然如此;那麼古法變不變,常規改不改,只在於它們可行還是不可行。伊尹不變改殷法,姜太公不變改周法,商湯、武王就不能稱王了。管仲不更改齊法,郭偃不改革晉法,桓公、文公就不能稱霸了。凡是難以改變古法的人,是害怕改變民眾的習慣。不改變古法,是重蹈亂國的覆轍;迎合民心,是放縱奸邪的行為。百姓愚蠢而不懂什麼叫亂,君主懦弱而不能進行改革,這是治理國家的過失。做君主的,英明足以知道如何治國,嚴厲是為堅決實行,所以即使違背民心,也一定要確立治國之法。例如商鞅內處或外出,都用鐵受和層層盾牌預先作戒備。所以郭倡開始治國時,晉文公帶有衛兵;管仲開始治國時,齊桓公跟有戰車,這些都是防備百姓的措施。所以愚蠢魯莽而閒散懶惰的人,總是斤斤計較個人損失而忘卻國家利益。(最後幾句史實不詳,多不能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