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定法

定法原文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定法譯文

  問話的人說:“申不害和商鞅,這兩家的學說哪一家對治理國家更急需?”

  韓非回答他說:“這是不能比較的。人不吃飯,十天就會餓死;在極寒冷天氣下,不穿衣服也會凍死。若問衣和食哪一種對人更急需,則是缺一不可的,都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條件。現在申不害提倡運用術而商鞅主張實行法。所謂術,就是依據才能授予官職,按照名位責求實際功效,掌握生殺大權,考核群臣的能力。這是君主應該掌握的。所謂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佈,賞罰制度深入民心,對於謹慎守法的人給予獎賞,而對於觸犯法令的人進行懲罰。這是臣下應該遵循的。君主沒有術,就會在上面受矇蔽;臣下沒有法,就會在下面鬧亂子;所以術和法缺一不可,都是稱王天下必須具備的東西。”問話的人說:“只用術而不用法,或只用法而不用術,這樣都不行,情形究竟如何呢?”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佐大臣,韓國是從晉國分出來的二個國家。晉國的舊法沒有廢除,而韓國的新法又已公佈;晉君的舊法令沒有收回,而韓君的新法令又已下達。申不害不專一地推行新法,不統一韓國的法令,奸邪的事就增多了。所以奸人認為舊法令對自已有利,就依照舊法令行事;認為新法令對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們從舊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後政令的對立中取利,那麼申不害即使頻繁地讓韓昭侯運用術,奸臣仍然有辦進行詭辯。所以,申不害憑藉兵力雄厚的強韓,經過十七年的努力還沒有成就霸業,就是因為君主雖然在上面用術,但沒有在官吏中經常整頓法令,結果帶來了害處。商鞅治理秦國,設立告奸和連坐的制度來考察犯罪的實情,使什伍之家同受罪責,該厚賞就一定厚賞,該重罰就一定重罰。因此秦國人民努力耕作,勞累了也不休息、追擊敵人,再危險也不退卻,結果使秦國國富民強,但是沒用術來識別奸臣,那不過是用秦國的富強幫助群臣罷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後,秦惠王繼位,美國的變法措施沒有廢除,而張儀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逼迫韓、魏的事件上。惠王死後,秦武王繼位,甘茂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與周打仗上。武王死,秦昭襄王繼位,穰侯越過韓、魏兩國向東攻打齊國,經過五年,秦國沒有增加一尺土地,而穰侯卻增加了陶邑的封地。應侯範服攻打韓國達八年之久,給他自己增加了汝南的封地。打那時以後,許多在秦國執政的人,都是應侯、穰侯一類的人物。所以打了勝仗,大臣就尊貴起來;擴大地盤,就建立了私人的封地。這是君主不能用術去了解奸邪的緣故。商鞅縱然頻繁地整頓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了他變法的成果。所以憑藉強秦雄厚的實力,幾十年還沒有成就帝王霸業,就是因為官府雖然不斷地整頓法令,但君主在上面不能用術,結果帶來了害處。”問話的人說:“君主使用申不害的術,而官府實行商鞅的法,這樣可以嗎?”

  韓非回答說:“申不害的術不夠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夠完善。申不害說:‘辦事不超越自己的職權範圍,越權的事即使知道了也不說。’辦事不超越職權範圍,可以說是守職;知道了不說,這是不告發罪過。君主用全國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沒有比他看得更清楚的;用全國人的耳朵去聽,所以沒有比他聽得更清楚的。假如知道了都不報告,那麼君主還靠什麼來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令規定:‘殺死一個敵人小頭目,升爵一級,想做官的給年俸五十石的官;殺死兩個敵人小頭目的,升爵兩級,想做官的給年俸一百石的官。’官職和爵位的提升跟殺敵立功的多少是相當的。如果有法令規定:‘讓殺敵立功的人去做醫生或工匠。’那麼他房屋也蓋不成,病也治不好。工匠是有精巧手藝的,醫生是會配製藥物的,如果用殺敵立功的人來幹這些事,那就與他們的才能不相適應。現在做官的人,要有智慧和才能;而殺敵立功的人,靠的是勇氣和力量。如果讓靠勇氣和力量的人去擔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職,那就等於讓殺敵立功的人去當醫生、工匠一樣。所以說:申不害的術和商鞅的法,都還沒有達到很完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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