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yǒu qī tú xíng | 注音 | ㄧㄡˇ ㄑㄧ ㄊㄨˊ ㄒㄧㄥˊ |
首字母 | yqtx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監禁、判刑、服刑、坐牢、關押 | ||
反義詞 | 無期徒刑、死刑、緩刑、無罪 | ||
基本解釋 | 將罪犯定期監禁於特定場所的刑罰。在我國,其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在數罪併罰或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可以到二十年。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或假釋。 |
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