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是訴訟主體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時間。有詢問被告期日、證據調查期日、開庭審理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等。期日須由法院或偵查、檢察機關預先指定,並按一定方式告知應到場的人。在指定期日不到場,往往產生一定訴訟後果。例如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期日並於開庭前將傳票送達被告人後,刑事被告人如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到庭,下次開庭可以酌情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