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期親”,即古代喪服制關於“期親”的規範,謂依喪服制應服齊衰期年之服的親戚。凡本宗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嫡孫、在室姑、姊妹、眾子、長子婦、侄、在室侄女,以及夫父母在者為妻、妾為其父母、正妻子、在室己女,已嫁為祖父母、父母,皆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