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xù xíng | 注音 | ㄒㄩˋ ㄒㄧㄥˊ |
首字母 | xx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寬恕、寬大、寬容、饒恕、原諒 | ||
反義詞 | 嚴懲、嚴刑、嚴苛、懲戒、懲罰、嚴厲、苛刻 | ||
基本解釋 | 1.慎用刑法。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減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為恤刑。始設定於明太祖時,成化後遂成定製。清康熙時裁省。 |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於《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後世一般指對於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於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