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píng yú | 注音 | ㄆㄧㄥˊ ㄩˊ |
首字母 | py | 詞性 | 形容詞 |
近義詞 | - | ||
反義詞 | - | ||
基本解釋 | 1.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徵的。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每一千兩隨解平餘銀二十五兩,稱隨平陋規。其後,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解部減一半,餘歸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養廉"。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羨餘外,每銀百兩提解六錢,名平餘,充各衙門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餘。 |
平餘亦稱“餘平”。清代地方財政在上繳正項錢糧時額外提解給戶部的銀兩。平餘屬於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繳戶部稅銀時,每1000兩隨解平餘銀25兩,稱“隨平陋規”,由戶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戶部用平餘銀彌補鉅額虧空。其後,平餘銀一半歸戶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稱為“養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撫碩色奏請於耗羨之外,每100兩提解0.6兩歸公,以充各衙門之用,名曰平餘。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實際上明去暗存,且視同正款,終清之世,究未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