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特指有恆產的平民主要是地主多充官府職役。
3.地方行政的末端組織。鄉由戶組成,律令制以前每裡30戶,律令制以後每鄉(裡)50戶。班田收授、租、庸、調、雜役等都以鄉戶為單位進行。每鄉戶大者100餘人,小者10餘人,由夫婦及其子女、侄兒侄女、寄住人口、家人和奴婢組成。鄉戶下的家庭單位稱為房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