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戶是舊時租地主地的農民。佃戶亦稱欽撥佃戶。佃戶本為自行招募,如宋元祐八年(1093年)“添賜田一百頃,使其家依鄉原例,自召人耕種”;明洪武元年賜田二千大頃,仍“聽募人佃種,共六百二十四戶”。
正統四年(1439年)“奉聖旨,準存全戶五百戶,共湊人二千丁,見丁百畝”,成為欽賜。佃戶的職責是“專一耕種,辦納籽粒,以供本廟祭祀等項支用”,免其“一應雜泛差役”。亦稱欽撥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