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òng tóng fàn zuì | 注音 | ㄍㄨㄥˋ ㄊㄨㄥˊ ㄈㄢˋ ㄗㄨㄟˋ |
首字母 | gtfz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合謀、共謀、共同作案、同謀、勾結、串通、勾結作案、合夥犯罪 | ||
反義詞 | 單獨犯罪、獨自作案、個人犯罪、獨立行動 | ||
基本解釋 | 簡稱共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須對某一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和圍繞同一目的互相配合的行為。比單個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桅性。按組織情況不同,分為結夥和犯罪集團。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的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類,並規定按照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別處罰。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