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罪
定罪。《晉書·王濬傳》:“ 濬 至京都,有司奏, 濬 表既不列前後所被七詔月日,又赦後違詔不受 渾 節度,大不敬,付廷尉科罪。” 唐 韓愈 《請復國子監生徒狀》:“其新補人有冒蔭者,請牒送法司科罪。”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二》:“某生活二人,正為欲汙二人,但宜科罪,何雲功罪相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