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姓圖騰(標氏圖騰)
標姓是一個以少數民族為主的姓氏群體,主要來自侗族,分佈在柳州地區侗族同胞中以及與侗族關係密切的苗族、水族、瑤族中。標姓在中國大陸排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位,在臺灣位於第三百三十三位。
【得姓始祖】
(暫缺)
【起源源流】
源流一
源於侗族,出自元朝末期侗(狪)家或峒僚,屬於以官職稱謂為氏。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縣八十六歲的標龍吾老先生說,標氏一族原來是元朝柳州路義寧縣的地方土司,曾被元朝政府封為柳州路的一路長官,官稱為“標”,即管轄九洞之黎民,其後代世襲罔替,就以“標”為姓氏,世代相傳至今。(待考)
隋、唐時期,生活在南方和西南地區的民族村社組織組織被稱為“洞”或“峒”。唐王朝統治時期,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羈縻”政策,所以“洞(峒)”又被稱為羈縻州峒”。史籍《桂海虞衡志》中記載:“羈縻州峒……自唐以來內附,分析其種落,大者為州,小者為縣,又小者為峒”。這種記載到宋朝及其以後更為多見。在史籍《宋史·西南溪洞諸蠻》中記載:宋朝在今侗族聚居地區設立了誠、徽二州,地轄今靖州、會同、通道、綏寧、黎平、錦屏、天柱、鎮遠等縣。並將這一區域分為十個峒。楊再思“號十峒首領,以族姓散掌州峒”。
元朝時期,侗族集中的地區被稱為“九溪十八洞”,貴州黎平縣地稱為“五開峒”。直到現在,黎平、從江兩縣交界的肇興、龍圖地區仍被稱為“六峒”;黎平縣巖洞、增衝一帶被稱為“九峒”;潭洞、地青一帶統稱為“八洞”。此外,還有許多侗族村寨是以“洞”為名的,如廣西三江的獨洞、冠洞,龍勝的蒙洞、固洞、湖南通道的上洞,新晃的坪洞,貴州天柱的邦洞、革洞、水洞、石洞,錦屏的彥洞,黎平、從江的頓洞、貫洞、瓜洞、構洞、鐮洞,榕江的利洞、朗洞等。總之,以洞命名的侗族村寨是相當多的。
以“洞”(峒)開頭命名的侗族他稱,一般說來是與唐宋時期在侗族地區設立的行政單位“洞(峒)”相關,由此而產生的“洞人”“洞苗”等等,則是因其地而名其人,同時也因其名而造成對當地民族他稱上的混亂,比如“峒苗”、“洞蠻”等就屬這種情況。“苗”、“蠻”等名稱多為歷代封建統治階級對西南、西北地區少數民族的侮稱,侗族也不例外。同時,在侗族居住的地區內也有苗族分佈,所以歷史上漢文史籍的著者有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將其混同。
因為上述種種原因,漢族對侗族的稱撥出現了比較複雜的情況,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才統稱為侗族。
源流二
源於蒙古族,出自蒙古族表特氏部落,屬於以部落名稱漢化為氏。
據史籍《清朝通志·氏族略·附載蒙古八旗姓》記載:
蒙古族表特氏,亦稱標特氏、彪特氏,世居喀喇沁(今內蒙古赤峰喀喇沁旗),後有滿族引為姓氏者,滿語為Biaot Hala。
清朝中葉以後,蒙古族、滿族表特氏多冠漢姓為楊氏、表氏、標氏等,皆世代相傳至今。
【遷徙分佈】
侗族概述
原始氏族社會時期的侗族社會
侗族社會,經歷過漫長的原始社會階段。由於缺乏史料文獻可諮稽考,人們已無法較全面地瞭解其全貌。但是,從侗族社會的現實生產生活中,從遺留下來的許多侗族習俗中,從流傳至今的侗族神話、史詩、傳說、故事中,人們還是可以用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方法尋覓到它的大概輪廓。
如今,在許多侗族地區仍然可見到以村寨為單位的群體性的圍山打獵、攔河鬧魚(用自制的毒魚藥將魚毒暈而捕之,侗語叫“鬧”,這樣捕來的魚無毒,可食)等生產活動,其中殘存著濃厚的原始漁獵痕跡。如圍山打獵中的“見者有份”,群體性聚餐當中的“分串串肉”,大人小孩每人一串)等,都是原始社會時期平均分配方式的殘存。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前,許多侗族地區仍然保留著村寨或氏族公有的山林段、田地、牧場、河段、墓地、建築等等,這也是原始社會公有制殘存的歷史印記。
這裡,側重描述侗族的原始社會組織結構。
1.以“薩”為中心的母系氏族社會:
侗語稱祖母為“薩”,也將古代的女神稱為薩神。在侗族人民祀奉的神靈當中,不僅薩神佔有相當大的數量,而且最高最大的神靈也是薩神,侗語稱之為“薩歲”或“薩瑪”,宗教用語稱“薩瑪慶歲”,即最大的女神,天子大祖母。除了薩歲外,還有“薩樣”,即鄉人的祖母神,傳說她是稻穀之神和酒神;“薩棉”,有人譯為龜婆,也有人譯成猿婆,傳說她是人類的始祖,是她孵蛋而生出了人類;“四薩花林”,即花林四祖婆,她專為人間送“男花”、“女花”,“花”象徵人種,均為主管生育之女神;“薩章妹”,亦寫作“薩姜妹”,即章妹祖母神,她是洪水滔天神話中,再生人類的女始祖,也是主管婚姻的女神;“薩岜”,主管風雨雷電的女神;“薩高橋”,即橋頭祖母,她是護送靈魂之女神。“薩土堆”,土地婆婆,她是主管山林田土的女神等。
由對薩神的景仰這一宗教信仰中可知,侗族社會也經歷過母系氏族社會。在母系氏族社會中,無疑當以“薩”為中心組成不同的氏族,“薩”既是各個氏族成員的共同祖母,也是這個氏族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即族長,是一個氏族群體中最有威望和最有才幹的女性。“薩”在這個氏族群體當中,常按年紀的大小而分別被稱為“薩瑪”(大祖母)、“薩安”(小祖母)。“薩歲”可能是一位最有威望的女性,其他薩神則均為“薩安”,位於“薩歲”之下。
當一個“薩”系人口發展到一定的數量時,便分化為各個支系。原來處於族長地位的“薩”,對其他支系有統領權。當“薩”變成“茫”(曾祖母)後,因其年歲太大,已無力主持母系氏族內部的各種事務,於是她就讓位給她的女兒們了。
由於侗語稱母親的母親為“耋”(外婆),因此,有學者認為“薩”是父系氏族社會的產物,即是對父親的母親的稱謂。所以他們認為,薩神產生於父系氏族社會。持這種意見的人,沒有注意到在當今部分侗族地區,男子到女家上門後,其子女對母親的母親仍然稱之為“薩”,對母親的父親依然稱之為“公”(祖父)。眾所周知,人類在對偶婚的起始階段,是男子到女子家中落戶的。那時候,是男子出嫁,女子坐家,由女子繼承和掌管家業。另外,侗族的親屬稱謂,如今仍然保留有母系氏族社會的濃厚特色。由此可見,如今的侗族親屬稱謂,有相當一部分源於母系氏族社會。當父系家庭確立之後,人們便將原來對母親的母親的稱謂改變為對父親的父親的稱謂。“耋”的產生,表示女子出嫁之風已經形成。所以說,“薩”是女權的象徵,是母系氏族社會的產物。這一名稱,不僅具有女始祖之含義,而且代表母系氏族社會的組織形式。
母系氏族,大概是從排斥了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關係之時開始形成,經歷了相當長的發展過程之後,便達到它的繁榮階段。母系氏族公社一般由若干個母系大家族組成,若干個氏族結合成胞族,若干個胞族聯合成部落。
在侗族的親屬稱謂中,至今還沒有姨表這個稱謂,不僅母親的姐妹們互為姐妹,連母親的外孫們也互為兄弟姐妹,與父親方面的房族兄弟姐妹等同。這種傳統習俗,與母系氏族社會的胞族集團有密切的淵源關係。
在母系氏族社會時期,從每個氏族或胞族來講,一般實行族外婚,但從每個部落內部而言,又大都實行族內婚。即一個部落內部的各個氏族可以互相通婚,構成一個相當大的血緣集團。如今的侗族社會,大體上還沿襲著這樣的婚姻關係。如果把當代侗族社會的“鬥”視為氏族或胞族,那麼一個大的姓氏村寨就相當於一個小的部落。同一“鬥”內不能通婚,而同一姓氏或村寨內部卻可以通婚。這同母系氏族社會時期的婚姻關係沒有太大的差別。在中國古代較大的村落中,都有氏族的公共墓地,今日一些比較大的侗族村寨,各“鬥”也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氏族的公共墓地,反映了氏族血緣關係的牢固性。
按著名學者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中描述,照母系氏族外婚制,“本氏族的兄弟姐妹不能通婚,兄弟必須出嫁,在相互通婚的對方氏族女子中尋找配偶;同樣,對方氏族中的成年男子則嫁到本氏族來,在本氏族的女子中尋找配偶”。依照侗族的親屬稱謂,可以把侗族母系氏族社會時期以“薩”為中心的胞族世系表述如下:
一世:薩奔茫(始祖母)
二世:薩奔(高祖母,當為一個姐妹群)
三世:奔(曾祖母,為眾高祖母的女兒群)
四世:薩(祖母,為眾曾祖母的女兒群)
五世:奶(母親,為眾祖母的女兒群)
六世:臘(女兒,為眾母親的女兒群)
七世:貫(孫女,為眾母親的孫女群)
八世:臘貫貫(曾孫女,為眾母親的曾孫女群)
九世:臘貫茫(玄孫女,為眾母親的玄孫女群)
一個女性胞族的世系,到了九世以後,便要另分胞族了。因為到了九世之後,人口眾多,原來的母胞族已不可能組織這麼多的人來共同進行生產、生活的管理,原來的生活區域也將由於人口的倍增而不能解決食物上的來源。這樣,一個母胞族將一分為二或一分為三,從而產生出子胞族。子胞族將離開母胞族或就近謀生,或另闢新區。當眾多的子胞族發展成熟之後,他們便在一個共同的較大的區域內聯合組成一個部落。而當一個部落發展到原來的生活區域不能容納之時,新的部落也便產生了。新的部落當由原來部落中幾個血緣相近的胞族組成。新的部落一般都居住在離離開原部落駐地較遠的地方,其婚姻一般都在新部落內部的胞族之間解決。從侗族民間所流傳的“九十九公破姓開親”的例子,也可推斷出母系氏族社會胞族之間的互婚情況。當子胞族從母胞族分離出來之後,他們之間便由原來的禁婚變為可以通婚。它仍然符合氏族或胞族外婚制的規則。後代侗族社會的破姓開親,所執行的則是“鬥”外婚制,同姓而不同“鬥”便可以通婚。母系氏族社會的“分族開親”,執行的是氏族或胞族外婚制,同部落而不同氏族,便可通婚。由此可見,後世的“破姓開親”,即源於上古時期的“分族開親”。
母系氏族的每個胞族,當由多個大家族組合而成。這種大家族,相當於現在侗族社會的“補臘”(房族)。“補臘”是父系氏族社會的產物,一個“補臘”多包含三至七代的房族兄弟。所以,母系氏族社會的大家庭,大概也由三至七代的“奶臘”(母女)共同組成。如果“奔”作為分立大家庭的根基,那麼,一個大家庭將包括曾祖母、祖母、母親、女兒、孫女五代人。每代人如果按三的倍數遞增,那麼,一個大家庭的女性人數將達八十多人。如果再加上她們娶過來的丈夫,那就增加到一百六十來人。一個胞族,當含有近十個這樣的大家庭,每個大家庭的家長由“薩”的姐妹們共同組成。而每個胞族的首領,也當由每個大家庭的家長共同組成。這就是侗族史學家冼光位所構擬的母系氏族社會的組織結構。
侗族社會的傳統婚姻,主要是姑表婚,俗稱“女還舅門”。這種婚俗主要是為了維持胞族之間的外婚制,即兄弟的兒子保持與姐妹的女兒為婚。就男女雙方的親屬關係來說,與原始氏族社會的婚姻沒有太多差別。所改變的是,只是男女雙方的嫁娶倒換了一個位置。過去是姐妹坐家而兄弟出嫁。現在是姐妹出嫁而兄弟坐家,因此將姐妹的女兒稱為“還門”。從而使原來的女性世系有一半被保持下來。如果把“薩茫”作為第一代出嫁的女子,那麼,在父系家族中的女性世系則由始祖母、曾祖母、母親、孫女、玄孫女等五代組成。她們實際上是以隔代的方式將母系氏族的權利維持下來。
侗族社會之所以長久地保留著母系氏族社會的許多特點,與這種女性世系傳承有很大的關係。在當今的侗族家族裡,不僅有父系的血緣紐帶,同時也有母系的血緣紐帶。這兩種血緣紐帶,實際上共源於一個始祖母,是一個始祖母屬下的各輩份的表兄妹及其子女的共同體。侗族人民至今把“薩歲”祀奉為最高女神,這實際上就是血緣家族觀念在宗教信仰上的反映。
2.以“公補”為中心的父系氏族社會:
由於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的發展,男子在這些生產部門中逐漸居於主導地位,母系氏族社會便逐步轉變為父系氏族社會。
侗族的父系氏族社會的結構,是以“公補”為中心,以“補臘”為基礎而組成的胞族和部落。鼓樓首先作為父權的象徵物而產生,其後才成為部落基層組織的代稱。侗族村寨中的鼓樓,由於沒有史料可稽,很難確定它產生的具體年代。但從鼓樓的稱謂和功用來看,它最初當產生於父系氐族社會。
如今的南部侗族地區,村寨中一般均建有兩座公共建築,一為鼓樓,一為“堂薩”。“堂薩”與鼓樓多相互對應,中間有一坪地隔開,“堂薩”是供奉薩神之所,有的地方稱聖母祠或神母宮。它反映出侗族人民對女性的崇拜,是母權的象徵。鼓樓則代表父權,樓內雖沒有祖先牌位,但它卻作為村寨或氏族的標誌,為村寨或氏族祭祖、議事、斷案、迎賓等活動之場所。鼓樓最初稱為“堂瓦”,其含義就是公房。後來又稱為“百”,其含義是用木頭堆積而成的房屋,可能是指父系氏族族長的居所。再後來才稱為鼓樓。明朝史籍《赤雅》一書中稱之為“羅漢樓”。根據鼓樓的最初稱謂、功用及其建築樣式,它當產生在較古老的年代。史籍《赤雅》中對“羅漢樓”作了較為詳實的記述:“以大木一株埋地作為獨腳僂,高百丈,燒色瓦覆之,望之若錦鱗矣,板。男子歌唱,飲取,夜緣宿其上。”其實,“羅漢樓”並非“以大木一株埋地”,而是直接在一株立地的巨大樹木上搭樓。如今貴州省黎平縣述洞村的五層獨腳鼓樓,其前身就是在一株立地的大杉樹上挖眼穿榫,搭起五屋高樓。這座鼓樓因為火災或腐朽等原因,已先後重新修建四次,至今仍為獨腳樓。由此我們可以推測“幹欄式”建築的最初形態,即是在一株或數株大樹上直接搭棚,類似於鳥巢,所以古代稱這種居住方式為巢居。
鼓樓的名稱及功用,大體沿著如下的圖示發生演變:
氏族社會——稱“堂瓦”,為氏族成員公共居處,也是氏族祭祖之所;
奴隸社會——亦稱“百”,為氏族族長居住之所,也是眾人祭祀和議事之所。
款制(封建)社會——稱樓或鼓樓,既是祭祖、議事、迎賓之所,也是款組織擊鼓聚眾和斷案之地。
近代社會——沿稱鼓樓,是村寨或氏族祭祖、議事、迎賓、娛樂之所。
鼓樓通常為男人活動的場所,女人只有在祭祖、集會、迎賓或對歌時才能進鼓樓。直至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侗族南部地區的好些村寨,仍保留有“穿裙人不入樓”的習俗。由此可推測,鼓樓的產生,當與父系氏族社會取代母系氏族社會有關。當人類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之後,氏族社會形式開始逐步解體。鼓樓作為父權的象徵物也就逐漸隱退到歷史的文化沉澱層中,並逐步演變為整個村寨或氏族的標誌。如今各地儲存下的較為古老的鼓樓,樓門的門坎一般高一米左右,這門坎就隱含有“女人不入樓”的意思。因為女人都穿裙子,跨過樓門很不雅觀。每逢重大節日,各村寨在鼓樓坪舉行對歌,女歌隊所佔的位置通常靠近堂薩方向,而男歌隊則靠近鼓樓。由此也可以看出侗族社會中母權與父權的對立和共存。
如果把母系氏族社會的婚姻特點說成是“男子出嫁,女子坐家”,那麼,父系氏族社會的婚姻特點就是“女子出嫁,男子坐家”。侗族社會的婚姻制度,則帶有上述兩種婚姻制度互相替換時期的深深印痕。在母系氏族社會中,所有的女子均屬於舅舅家中的成員,子女只知其母及其舅,而不知其父。到了父系氏族社會,由於女子出嫁,為了保持住原來的血緣紐帶,舅家即要求出嫁的女子的女兒反嫁回來,故稱“女還舅門”。這種姑表婚制的長期實行,便產生了互相聯姻的兩大家族,其血緣關係較之原來的母系家族更為親近。母權與父權透過聯姻的紐帶而合二為一,就像村寨中的薩堂與鼓樓那樣,凝聚著牢不可破的傳統的親和力。在侗族歷史上之所以出現破姓開親,也與傳統的血親觀念大有關係。
由於長期實行姑表婚制,隨著人口的逐步增多,原來聯姻的兩大族群不能不找新的出路,他們共同找到的出路就是“破姓開親”。與破姓開親相伴隨的就是氏族鼓樓的建立。在歷史上,侗族村寨多為一族一姓,就是現今的侗族村寨,也還保留有一族一姓的特點。破姓開親之後,為表示和劃分村寨內部的婚姻族群,氏族鼓樓也就建立起來了。一族一姓的大寨,如果劃分為五個婚姻族群,那便要建立五個鼓樓。貴州省黎平縣肇慶大寨中幾乎全是陸姓,破姓開親之後,他們以“仁、義、禮、智、信”五字分別作為五個婚姻族群的名稱,並興建五座鼓樓,以標明村內有五個可以互相通婚的群體,即“鬥”。廣西三江高定村的氏族鼓樓則直接以“鬥”的名稱作為鼓樓的名稱。即樓吳大、樓吳通、樓吳苗、僂吳六雄等。
女還舅門這一傳統婚俗,也反映著母權對父權的抗爭。“天上雷公大,地上舅爺大”。所謂舅權,就是母權。女還舅門,一方面表示母權在父系氏族社會中的殘存,同時也表示這種婚俗在血緣上的歷史聯絡。這種婚俗的傳承,使以“女子出嫁”為特徵的父系氏族社會的婚姻制度與以“女子坐家”為特徵的母系氏族社會的婚姻制度合二而一。嫁出去的女子又以她們的女兒還回舅家,從而使受到削弱的母權又以新的方式而得到了償。這種婚俗之所以至今仍有影響,當與母權在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關係。薩神意識與舅權意識的相互結盟,乃是這種婚俗得以長久傳承的思想基礎。
在南部侗族地區,如今仍然流傳著的《出孃舅銀款》(亦稱《出釘耙銀款》),則對舅權意識作了充分的反映:“靠我們的母雞孵大,靠我們的鷂鷹養大,靠我們的米飯喂大,靠我們的布匹遮大,你是我們的姑表血*,娶你完全是理所當然。娶你不能有半句怨言,娶你沒有半文身價錢。我們剩下了你才能成為別人的妻子。表哥斷腳斷腿你也要嫁,表哥耳聾眼瞎你也要回舅舅家……近親想丟你也丟不掉,遠親想拉你也拉不到。祖宗定下的姑表婚,我們就該認你為自家人。如果你逃得上天,我就用竹杆來戳;如果你躲得下地,我就用鋤頭來挖。如果我不娶你,你才可以出嫁,你出嫁時還要交四兩四銀贖身……”
侗家的女子,一出孃胎就被認定為是舅家的人。她們本來已屬於另外一個家庭,但由於母親來自舅家,她便得按照祖宗訂下的婚俗規定回到舅家門庭。舅權在這裡所代表的角色,完全是母系氏族社會的“使者”。只有作為母氏家族的成員,才能以這樣的口吻來說話。父系氏族社會種殘存的母權,是透過新的代表人物舅舅而得以繼承,並以“女還舅門”作為具體的表現形式。回門的女子,不僅帶回了源於這個家族的血緣因子,而且為這個家族下一代的聯姻鋪平了道路,使這個家族的女姓氏系得以世代沿續下來。父系氏族的男子,在女還舅門婚制的作用下,他們不自覺地充當了母權制的俘虜。作為人之父的舅舅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糊里糊塗地把母權和父權一起壓在了自己的肩上。
當代侗族社會的“鬥”與“補臘”,乃是父系氏族社會胞族群體內部的組織結構。“鬥”,在侗語中的本義是窩,含有眾多之意,亦可譯為大家。侗族村寨中的“鬥”,是由一個由父系氏族發展而成的社會組織,其中包含有數個“補臘”或幾十個家庭。“鬥”內嚴禁通婚。“鬥”內有公共的田地、山林、墓地和鼓樓,還有代表本“鬥”的蘆笙隊、歌隊,講款隊等。
“補臘”的本義是父子,引伸為包括具有近親父系血緣關係的數個家庭。大的“補臘”相當於一個氏族,內有族長或受大家敬重的長者,由他們共同處理“補臘”內部的各種事務,如婚喪嫁娶、財產分配、接待賓客、參加訴訟等。“補臘”代表的是一種父子關係,所以不能通婚。從這個意義上講,侗族社會的“鬥”是古代胞族群體的遺存,而“補臘”則是古代家族或氏族的遺存。
侗族父系氏族社會的組織結構,大約有五種級別:
①家庭——侗語稱“蘭”或“言”,以男姓為中心,屬最低階組織。
②氏族——侗語稱“補臘”,處於大家庭與氏族之間的過度形態,屬低階組織。
③胞族——侗語稱“鬥”,由數個“補臘”組成,屬中級組織。
④部落——侗語稱“團”,由數個或數十個胞族組成,高階組織。
⑤部落聯盟——侗語稱“款”,特大款由數個部落組成,由款首主持事務,屬最高階組織。
“補臘”在父系氏族社會初期和中期,是社會組織結構的最小單位。到了原始社會末期或封建社會初期,一夫一妻的家庭才具有獨立的經濟和社會地位。而在此之前,“蘭”或“言”只能作為“補臘”中的一個“成員”,他們沒有獨立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因此,我們可以把侗族的“補臘”稱為“不成熟的氏族”,即處於父系大家庭向氏族過渡的中間形態。
“補臘”具有如下社會功能和特徵:
⑴承擔物質生產和人口生產的基本任務;
⑵參與政治、軍事、文化、公共事業等各種社會活動;
⑶屬於“鬥”的一個成員,服從“鬥”的指揮和分派;
⑷對本“補臘”的成員有互相保護的義務和職責;
⑸在本“補臘”內的男姓成員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⑹有按照父權制排列計算自己的世系的權利;
⑺對嫁出去的女子都有保護的義務;
⑻對其犯罪或違族規者有共同審判和處置的權力。
⑼有按輩份高低和年齡大小排列稱呼、受人敬重的權利;
⑽有參加操辦本“補臘”內各種婚喪事務的義務;
⑾有幫助本“補臘”各成員建造住房的義務;
⑿有共同接待外來賓客的權利和義務。
“鬥”雖然也具有氏族的一些特徵,但“鬥”更接近於胞族,因為它是由數十個“補臘”或數個小“鬥”組合而成。它的組織結比氏族要大,是組成部落的基本單位。“鬥”不是基本的經濟組織,它雖然也有公共的土地、山林、財產和建築物,那是由父氏族分化出子氏族時,為保證“鬥”的活動而留下的公共財產。如廣西三江境內的“吳通鬥”,原住地在距縣城十公里處的文村,明朝初年由於受官家所迫,不得不分散逃命,另找居住地。後來雖然分散在五個村寨,並發展成為五個小“鬥”,但每個小鬥仍保留“吳通”之名,每三年仍集中到原來的住地祭奉原來的祖先。原住地的墳墓,仍屬大家共有,每個小“鬥”都可以在那裡安葬他們的親屬。而且小“鬥”之間仍以兄弟關係相待,哪怕其現居地相離很遠,仍然禁止通婚。
“鬥”具有如下社會功能和特徵:
①源於共同一個祖先,有共同的宗教節日及儀式;
②有公共建築物及代表全“鬥”的蘆笙隊、歌隊、講款隊等;
③有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頭人或領導集團;
④經“鬥”的會議批准,可以接納少數外族人加入本“鬥”的某個“補臘”;
⑤作為村寨的中層組織參與各種政治、軍事、文化、宗教等活動;
⑥負責處理“鬥”內的各種犯罪行為;
⑦有一處或數處公共墳山。
3.以“款”為核心的部落聯盟社會:
侗語中的“款”和漢語的“款”,其含義基本相同,都有“互相盟誓,真誠結交”之意。宋巢學者周去非在其所著《嶺外代答》中記載:“款者誓也,今人謂中心之事為款,獄事以情實為款。蠻夷效順,以其中心情實,發其誓詞,故曰款也。”
“款”,作為一種組織形式,透過互相盟誓而交,是侗族社會所特有的。
侗族的款社會,經歷過漫長的歷史階段,大約從原始氏族社會後期的部落聯盟開始,一直到封建社會末期才真正結束其帶有濃厚傳奇色彩的坎坷歷程。款,最初可能是從父系氏族社會的互相聯姻的胞族聯盟中產生。也就是說,侗族的款組織,最早源於原始父系氏族社會的婚姻制度。那時候,從每個氏族來說,一般實行族外婚,但從每個部落而言,又都實行族內婚制,互相聯姻的各個氏族,透過“互相盟誓”的形式而長久地結成一個相當大的血緣集團,這就是部落。而部落與部落之間,也透過相同的方式達到“真誠結交”的目的,這就是款組織。
以上推論,可以從當代侗族社會仍然盛行的“為也”(有稱為“為丁”或“也嫣”)活動中找到依據:“為也”如今仍是寨與寨或氏族與氏族之間的主要結交方式,而且事先要透過訂立盟約確定下來;“為也”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宣傳款組織的規約及有關的歷史事件和人物;“為也”具有群體性的公開談戀愛方式;“為也”時也常常進行比武活動或切磋武藝。整個“為也”活動,不僅具有聯姻方面的內容,而且具有政治、軍事聯盟的影子。也就是說,款的原始形態,是村寨與村寨或氏族與氏族之間的婚姻聯結,後來逐步發展成村寨與村寨、部落與部落之間的政治和軍事聯盟。於是侗族社會便開始進入到以款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結構。
氏族制度是社會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和人口極端稀少的產物。當氏族一旦成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它就會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發展到胞族聯盟和部落聯盟。部落是氏族制度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在每個部落內部,從“補臘”到“鬥”再到部落的全部制度,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由血緣紐帶緊緊地捆綁起來的,個人在思想感情和行動上,同氏族制度交融在一起,不需要也不可能越出部落的界限。
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促使氏族部落不斷遷移和擴大相互之間的交往。由於在遷移和交往過程中的利益關係,必然引起各部落之間的分化和組合、爭戰和聯盟。氏族之間也就會出現堤壩和裂痕,民族也就不可避免地從氏族社會堤壩的裂口中誕生出來。
在侗族歷史上,當佬、絞、坦三個部落連成一體之時,便是侗民族的誕生之日。侗族的聯款活動,作為一種社會的政治組織形式,在唐末五代時已趨於穩固和完善。但其形成和發展,則可追溯到更遙遠的年代。
根據目前所掌握的史料,在唐朝以前的漢文古籍中,尚未發現有關侗族社會款組織的直接記載。但是,從一些間接材料中不難發現,這種帶有民間軍事聯盟性質的組織,於秦、漢時期已經存在於今日湘、黔、桂邊界侗族地區。史籍《淮南子·人間訓》中記載: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為了得到南越地產的犀角、象齒、翡翠、珠璣,“乃使尉屠睢發卒五十萬,為五軍:一軍塞鐔城之嶺,一軍守九疑之塞,一軍處番禺之郡,一均守南野之界,一軍結餘幹之水;三年不解甲弛弩。使監祿無以轉響,又以卒鑿渠而通糧道,以與百越人戰,殺西嘔君譯籲宋。而百越人皆入薄叢中,與禽獸處,莫肯為秦虜,相置桀駿以為將,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殺尉屠睢,伏屍流血數十萬。乃發謫戍以備之”。
鐔城,包括了今湖南靖州、通道及貴州黎平縣東南地區,屬沅江支脈渠水的源頭;九疑山,在今湖南省江華縣,屬湘江支脈瀟水的源頭,番禺屬今天的廣州市;南野在今江西南康縣南以及大餘縣一帶地區,屬贛江支脈章水的源頭;餘干在今江西鄱陽湖南面。當時秦朝的五路大軍分別沿贛江、湘江、沅江向南進伐。沿贛江南下的大軍進展比較順利,控制和佔據了這一線的百越人領地。所以,生活於這一地區的南百越人自秦朝就起已經受到中原文化的影響。而沿湘江和沅水南下的秦軍,當他們進入今湘南一線時,由於山高林密,道路崎嶇,再加上當地西甌、駱百越人的頑強抵抗,只好停止前進,佈置一軍塞鐔城之嶺,一軍守九凝之塞,三年不解甲弛弩。其緊張程度可想而知。這支秦軍為了繼續深入百越人地區,則用兵在今廣西興安縣境內開鑿運河靈渠,以勾通湘江和灕江的水道,使長江系與珠江水系連線起來。秦軍經過極其艱苦的努力,利用靈渠作為糧道,從而殺死了西甌人的將領譯籲宋。但是西甌人和駱百越人並沒有因此而降服。他們為了有效地儲存自己並消滅敵人,於是改變了戰略戰術,紛紛躲入薄叢之中,“相置桀駿以為將,而夜攻秦人”,使秦軍主將被殺,“伏屍流血數十萬”。直至公元前214年,秦始皇才征服了灕江及南越其他地區,並在這些地區建立了桂林、象郡及南海三郡。可是,沿沅水南下的西線秦軍,卻始終未能跨越鐔城之嶺,從而使這一地區的駱百越人得以長久地生存下來。這一地區就是今日侗族人民主要聚居之地。在這一地區居住的百越人,即是今日侗族人民的祖先。由此可以進一步推論:當時那種“相置桀駿以為將”的民主軍事聯盟,很可能就是款的組織形式,而那些被“相置”(推舉)為“將”的“桀駿”者,很可能就是當時的款首(頭領)。
到了唐朝,儘管在漢文古籍中仍然未發現有關侗族款組織的直接記載,但是,從史書中所記敘的這一時期侗族地區的政治制度來看,實際上就是款的組織形式,即以血緣為基礎,以地緣為紐帶,透過互相盟誓而結成一體,由各地大姓首領(胞族頭人或部落款首)充任頭目,軍、政、財權由其自主,不受中央封建王朝的直接統治,這實際就是款的政治組織制度。自秦漢至隋唐五代一千餘年,中央封建王朝雖已在侗族部分地區設立郡縣,但也多為“入版圖者存虛名,充府庫者亡(無)實利”。
侗族大部分地區,一直處於“千人團譁,百人合款,紛紛籍籍不相兼統,徒以盟詛要約,終無法度相縻”的原始村社狀況。由此可以推斷,侗族社會的款組織,自秦、漢開始,到唐末五代,經過一千餘年的發展,已由氏族聯盟逐步演變為部落聯盟。這種由初起的以“互相盟誓”而達到“真情結交”的婚姻聯結,便上升為政治和軍事上的部落結盟,這就是款的政治組織形式。由於唐末五代農民起義風起雲湧,各方藩政相繼割據,從而使侗族地區的款組織也大有用武之地,其中的一部分款首藉此機會“稱雄一方”。當時據敘州西南(今湖南靖州、通道,貴州黎平東部)的楊承磊,便號稱“十洞頭領”;其族人楊再思也在敘州南部的潭陽、郎溪(今湖南會同、靖州、綏寧一帶)自稱“誠州牧”。他們聯合其他款組織,曾數次與楚王馬殷抗衡,為侗民族的自立和發展,為款組織的鞏固和壯大,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正因為如此,侗族人民才將楊再思祀奉為英雄神和祖先神。
唐末五代時期的侗款,已具備瞭如下一些基本特徵:
⑴款的盟誓方式——宰牛歃血,盟誓立碑。
⑵款的自治形式——樹碑立約,共同遵守。
⑶款的活動場所——款坪,以共同樹立的無字款碑為標誌。
⑷款的組織結構——以“鬥”或村寨為基層組織;以一區域內的胞族集團為小款,或稱“洞”,或稱“坪”;以數個小款聯合為大款,以大款與大款聯盟為特大款,即部落聯盟。
⑸款的領導體制——由“鬥”產生頭人;由各“鬥”的頭人推選小款首;由各小款首推選大款首;由大款首推選全民族的領袖人物,款的高階權力機關是各地大小款首的聯席會議。款的最低權力機關是各“鬥”的頭人會議。
⑹款的主要活動方式——立款,即以歃血盟誓的方式訂立、修改或宣講款規款約;聚款,即按款規款約處理罪犯;起款,即組織隊伍出征作戰。
㈢.侗族的社會發展
侗族作為一個單一民族,到底始於何時?目前現在尚無定論。
《侗族簡史》一書根據宋朝漢文史籍中關於“仡伶”的記載,推斷侗族“至遲於宋代就已經成為單一族稱而載入史冊,迄今已有了一千多年的歷史”。但這一論斷也僅說明族稱“仡伶”載於史冊的時間,而未能對侗族形成為單一民族的時代加以界定。如果我們將“仡伶”在史籍上的出現與史籍中關於侗款的記載及民間關於侗款的傳說聯絡起來加以研究,那麼,我們便可以作出這樣的推論:侗族至遲於唐朝已經形成為單一民族而自立於民族之林。
根據史籍記載,唐末宋初,款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已經普遍存在於今日黔、湘、桂邊界的廣大侗族地區。從《楊再思搭救飛山洞》的傳說來看,當時在黔、湘、桂邊界的侗族地區,已有“南十洞”、“老三洞”、“飛山洞”等組織名稱。侗族形成為單一民族,很可能是從類似於款的部落聯盟中發展形成的。侗族形成單一民族後,其主要居住區(或稱中心區),當為靖、沅等州,即今黔、湘、桂交界地區。史籍《宋史·西南溪諸蠻》中記載: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靖州有仡伶楊姓,沅州生界有仡伶副峒官吳自由。這是目前所見到的“仡伶”這一族稱及其居住區域的最早記載。其他地方的“伶”或“僮”(侗),只能在明朝的史籍中才能見到。而明朝的史籍《明史·紀事本末補編》也說:峒人在辰、沅者尤多。”
如果以上推論接近事實的話,那麼,關於侗族的族源問題,則大有討論之餘地。
《侗族簡史》一書認為:“侗族,屬古‘駱越’的一支”。所列五方面的論據,只有兩方面與‘駱越’有直接聯絡,而其他三方面只能說明侗族先民與整個古百越人有關。另外,《侗族簡史》一書還把“侗族先民來自江西之說”斷定為“宋元時期遷入侗族地區的漢人”和“明代的屯軍”,這也有待進一步深入探討。
侗族的族源、侗民族的形成與發展及其所經歷有幾個重要歷史階段:
1.楚越戰爭後的散居部落:
在古代,古百越族群的整體分佈,其地甚廣。記載得比較具體的是班固《漢書·地理志》中記載顏師古的註解:“臣瓚曰:自交趾至會稽,七八千里,百粵雜處,各有種姓”。近代學者林惠祥在《中國民族史》中記載也指出:“百越所居之地甚廣,佔中國東南及南方,如今之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越南或至安徽、湖南諸省。”近年來,由於國內對越族史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別是由於地下考古資料的大量發現和研究,使人們對古代百越分佈的地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陳國強等人在他們合著的《古百越族史》中記載指出:“大量考古出土資料表明,以幾何印紋陶器為主要特徵的物質文化遺存,在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包括海南島及香港)等省,均普遍發現。此外,在江蘇南部,安徽的東部和東北部,湖南的東南部,廣東的南部、東部和東北部,臺灣的部分地區也都有分佈”。他們認為,這些地區即為古代越族活動的地域範圍。另外,他們根據中國西南地區發現的有段石錛、有肩石器以及青銅器文化,並結合有關的文獻史料進行綜合分析後指出:古百越人在雲貴高原上的分佈地區為“今雲南西部、西南部和北部的金沙江沿岸,今貴州烏江以南,雲南文山、紅河、曲靖地區的一部分及廣西左右江地區”。同時,他們根據句吳人與百越人相同的文化特點,認為“句吳人應是越族的一部分”,因此,句吳人分佈的江蘇南部地區,也“應該劃在越族分佈區之內”。
如果上述研究成果沒有大的錯誤,那麼,侗族自唐朝以來的住地——辰、沅、靖等夷溪之地,當屬於古百越人分佈的地區之一。侗族的主體部分,到底是唐朝以前就定居在這一地區,還是自唐朝開始才從外地遷徙於此地呢?這實在是一樁歷史懸案。由於缺少確鑿材料,要對此作出結論還為時過早。
但也有跡象說明:楚越戰爭之後,今黔東南和湘西南一線已屬楚巫黔中郡。此時此地是否仍有百越人居住?據秦朝史料記載,應當作出肯定的回答。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秦王朝派“尉屠睢將樓士南攻百越人”,“發卒五十萬,分為五軍”,其中一軍進入湘西南“駐鐔城之嶺”(今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由此可以說明,秦朝及其以前的春秋戰國時期,鐔城及其以南地區為百越人居住區。侗族的主題為古百越人的後裔,如今大部分又正好居住在這一地區,這大概不會是一種巧合。
從以上幾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人們似乎可以這樣認為:秦朝及其以前,在辰、沅、靖等州居住有侗族先民,他們當中的一部分人,可能是越楚戰爭後遷徙而來的古越國的散居部落,很可能是“走南山”的百越人中的一部分。
2.與夜郎國的淵源關係:
夜郎國,漢初興於豚水,即今貴州北盤江流域。酈道元在《水經注》中記載寫道:“鬱水,即夜郎豚水也。漢武帝時,有竹王興於豚水。有一女子浣於水濱,有三節大竹流入女子足間,推之不去,聞有聲,持歸破之,得一男兒,遂雄夷濮。氏以竹為姓,所捐破竹於野成林,今竹王祠竹林是也。王嘗從人止大石上,命作□,從者曰無水,王以劍擊石,水出,今竹王水是也。後唐蒙開□□,斬竹王首,夷僚鹹怨,以竹王非血氣所生,求為立祠,帝封三子為候,及死,配父廟,今竹王三郎祠,其神也。”關於竹王的傳說,最早見於《華陽國志》。酈道元的記述,基本上與《華陽國志》的記敘相同。史籍《水經注》還記載:“豚水東北流經淡藁縣東,經□□郡且蘭縣,謂之□□水。”“存水(豚水),出楗為郡鬱鄢縣,東南至鬱林定周縣為周水(今紅水河)”。
後世關於竹王的傳說及竹王廟的分佈,多與“僚”的分佈有關,如史籍《太平御覽》引《廣志》寫道:“僚在□□、興古、鬱林、交趾、蒼梧……”此外,蜀也有“僚”。史籍《通典》中記載:“蜀本無僚,諸僚始出巴西、渠川、廣漢、陽安、資中、犍為、梓潼,布在山谷,十萬餘落,攻破郡縣,為益州大患”。
史籍《廣志》所說的“僚”族的分佈地區,在漢朝以前均為百越人的分佈地域(主要是駱越部分)。駱越分佈的地理位置,相當於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南部和西南部、廣東西南部、越南北部,雲南、貴州、廣西接邊地區等。秦置象郡大抵包括了駱越分佈的範圍。這些地區,至東漢以後駱越各稱才逐漸消失,而代之以“僚”或“俚”。而夜郎國地,在夜郎之前有“越王□□”之稱。在典籍《管子·小匡》中記載:齊桓公“九合諸候,一匡天下,南至吳、越、巴、不庾、雕題、黑齒、荊夷之國”。由此可見,其時“越王□□”乃是南方的一各較大的古國。因此該地有百越人分佈,故稱“越王□□”。當代諸多學者,如尤中、潘世雄等,從語言學、歷史學、地名學、考古學、民俗學等多方面綜合研究,對夜郎國的族屬問題提出了較為一致的意見:古夜郎人與古百越人是有淵源關糸的,特別是與先前的駱百越人和後來的僚人關係更密切,百越人是夜郎國的主體民族,是夜郎國的締造者。這些學者的結論是有一定道理的。
史籍《史記·西南夷列傳》中記載:蜀賈人對漢番陽令唐蒙說:“南越以財物役屬夜郎,西至桐師,然亦不能臣使也”。同書《南越列傳》又說“趙佗以“財物賂遺閩越、西甌駱,役屬焉,東西萬餘里”。兩相對照,即可知自夜郎至桐師一帶,為西甌駱的分佈區。
史籍《逸周書·王會解》有“路人大竹”的記載。清朝學者朱石曾在其所著《逸周書集解校注》中記載認為:“路”音“駱”,當是駱越。史籍《呂氏春秋·本味篇》亦有“駱越之菌”的記載。這裡的“菌”是指竹筍。由此也可以看出,漢初“興於豚水”的竹王與駱越有淵源關係。
綜觀百越的歷史,戰國中期以前,活動的重心在中國東南。他們在那裡創造了色彩斑斕的幾何印紋硬陶文化和青銅文化,建立了稱霸一時的吳越強國。楚滅越後,東南部的百越人大部分往南遷移。所以班固在《漢書·地理志》中記載說:“今之蒼梧、鬱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皆粵分也。”“其君禹後,帝少康之庶子云……後五世為楚滅,子孫分散,君服於楚”。其實,戰國末期以降,百越人的活動重心已轉到南部和西南部。秦漢時期在南方和西南地區,組成了勢力大於東甌、閩越的南越王國及其他一些國家政權,如西甌、夜郎、且蘭、句甸等,並在這些地區創造了以銅鼓為代表的燦爛的青銅文化。
夜郎國在當時的諸候國中不僅勢力較強,而且疆域較廣。史籍《史記·西南夷列傳》中記載“夜郎最大”。唐蒙上書武帝時,說它有“精兵十萬”,能迫脅“旁二十二邑”。正因為如此,才受漢封予王位。
今日侗族聚居區的古代居民,據史書記載,秦為“黔中蠻”,漢為“武陵蠻”,魏晉南北朝為“僚”。到了唐朝,除“僚”之外,還有“僚滸”或“烏滸”之稱。自宋朝以後,此地居民的稱謂更為複雜,其中有“仡伶”、“仡僂”、苗、瑤等等。到了明朝,才有“峒(硐、洞)人”或“洞蠻”之稱。清朝則多稱為“洞民”、“洞家”或泛稱為苗。由此可知,這一地區自秦朝以來就是一個多民族雜居之地。人們可以這樣認為:“僚”是侗族的先民;“仡伶”是侗族的自稱;而“仡佬”、則是“絞”,“坦”的前稱,他們都是侗族的不同支系;“峒人”或“侗家”則是漢族對侗族的稱謂。
史籍《柳州府志》中記載:“懷遠縣(今三江侗族自治縣)本□□夜郎地”。今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在歷史上也曾有過“夜郎縣”之稱,史籍《晃州廳志》中記載“廳治東接龍標,西馳駱越”。晃州之西,即今玉屏、岑鞏、鎮遠,其西南,則是三穗、天柱、錦屏等地,均為今日侗族人民的聚居之地,由此亦可知,這一地區古時是駱百越人的居地,也是夜郎國的邊緣地帶。
從民俗學方面考察,今日侗族尚保留有“夜郎文化”的許多痕跡。竹王的傳說在侗族地區廣有流傳;竹王三郎廟在侗族地區也廣有分佈。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境內如今尚保留有兩座竹王三郎廟,河裡南寨一座,八江三團村一座。該縣老堡、良口等地也曾建有,只是後來被拆除了。在一些關於吳勉王的傳說中,亦有與竹王傳說相似的情節,如“竹中育兵”、“插筷為竹”、“擊石出水”等,這不能不說是受竹王傳說的影響。
有學者還認為:“夜郎”之名,乃是漢字記的越語,譯成漢語當為“蛙郎”。百越後裔許多民族都有崇蛙的習俗,侗族地區就有“竹生蛙,蛙變人”的說法。而今之壯語、侗語、毛南語均稱蛙為“夜”。可見,“夜郎”實為“蛙郎”,夜郎國實為崇蛙之國。在貴州、雲南、廣西等地出土的銅鼓上,多有蛙的圖案。在古老的侗族宗教儀式中,也有豎竹杆求子的儀式,這大概與“竹生人”的觀念有關。因此,與其說侗族的一部分先民為古駱百越人的後裔,不如明說古郡夜郎國駱百越人中有侗族的祖先。當代學者朱儁明在《西甌駱古今議》一文中說:“古且蘭侯國東南與武陵郡西南、鬱林郡極北交接地帶的甌駱,其後裔魏晉時為荊州極西南界的僚人,唐時稱東謝蠻,宋時泛稱‘峒夷僚’。侗族出於其間,明鄺露《赤雅》明言‘侗亦僚類’。”這一觀點,亦把侗族與古且蘭侯國、鬱林郡的甌駱聯絡起來,並認為“侗族出於其間”。這大概也有一定的科學道理。
3.土居族群與外來族群的融合:
如果把與古郡夜郎國及鬱林郡的駱百越人有淵源關係的那部分侗族先民認定為土居族群,那麼,即可把楚越戰爭後遷徙而來的古越國的散居部落稱之為外來族群。這兩個族群的融合,當為侗族先民中的主體部分,起碼在秦漢以前是如此。除此之外,在秦始皇滅楚靠法嶺南之時,也可能有部分楚人和嶺南的百越人遷入到今之侗族地區。漢武帝滅東越、南越之時,主要將越族遷移到江淮之間,此時遷入侗族地區的百越人可能性很少。但西漢成帝時,夜郎地方政權被漢所滅,可能又有一部分夜郎國民(駱百越人)從夜郎國的中心區域往邊緣地區遷徙,其中一部分可能加入到原來居住在侗族地區的駱越支族中來。
到了唐朝時期,侗族地區的主體居民,已逐步從“僚”中分化出來,形成了以地緣為紐帶的部落聯盟組織,即款組織,或稱為洞。此時,侗族作為一個單一民族的族稱也就開始在史籍中出現了。於此同時,侗族中的兩大姓氏——楊姓和吳姓,也開始見於史籍。唐末五代之時,今侗族地區已有“三十六溪洞,七十二團寨”之說。作為一種社會政治組織形式的侗款,也已經趨於比較穩固和完善。所以說,唐朝在侗族歷史上是一個重要的時代。
侗族的自稱是否與族源有關?它的準確含義是什麼?目前學術界還有爭議:
①認為是遮掩、廕庇之意,作動詞用,如圍魚窩、圍園、攔路、編籬芭為垣牆等。侗族古代村寨,多有垣牆圍繞,並有寨門,且四周栽有風水林。這就是遮掩、廕庇之意。住在村子裡的人即是被遮掩、廕庇之人。今日部分侗族地區,古屬黔中郡。“黔中”,也有“用樹木圍成園圈——處在這圈當中”之意。黔中乃是秦朝的一種行政區域,後來的“峒”或“洞”也是從“黔中”演化來的。所以有人認為,“黔”可能是侗族自稱的音譯,認為侗族源於黔中蠻。
②是應作形容詞用,是“黑色”的意思。他們認為,侗族的祖先擅長燒陶,燒陶人的臉經常是黑色的,故被人稱為黑臉人。貴州黑色也;黔首者,黑臉人也。此種意見也認為侗族先民源於黔中蠻,而黔中蠻當譯為黑臉蠻。
③認為侗族的自稱是“贛”的轉音,江西簡稱贛,傳說侗族先民來自江西。此種意見認為侗族先民源於贛人。
以上三種意見,均有一定道理。但第二種說法不是自稱而是他稱,只有其他人才稱制陶人為“黑臉人”,侗族祖先不可能自己稱自己為“黑臉人”。“黔中”和“贛”,其含義在古代可以互通。“贛”與“幹”音相通,江西贛江、贛州,很可能是因為幹人曾居於此而得名。幹人又可能源於幹百越人。幹人曾於“邗”這個地方建立過國家,即今江蘇揚州。史籍《墨子·兼愛中》雲:“(禹)南為江漢淮汝,東流注之五湖之外,以利荊楚,幹、越與南夷之民”。五湖即今之太湖。何光嶽先生認為:“吳滅幹後,便佔其都城為吳都,自此吳也稱幹或吳幹。”“從此幹人一分為二,一支遷到江蘇南部,融入吳人;一支南遷皖南及江西,與百越人結合成為幹越,但仍有一些幹人,為了逃避吳、越國的統治,遷居於鄱陽湖區和贛水流域,成為贛人……”“後來,越滅吳,幹人又成為越國的臣民,干與越組合成新的人們共同體——幹越”。
“幹”字的含義,古與寒通。幹之音為汗,古寒切。幹,如作寒解,即有用幹欄建成柵格之意,與侗族自稱含義相同;如果作盾解,也與侗族自稱含義相近。而“黔中”,也由上兩方面的含義,因此“黔中”與“贛”的古義相通。
考察古代江西幹百越人的生活習俗,也與今之侗族相似。如江蘇丹陽香草河發現的新石器時代遺址,挖出二百多根長兩米的幹欄木樁,吳江梅堰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址內也有許多這樣的木樁。當代學者安志敏在《“幹欄”式建築的考古研究》一文中指出:這些木樁“當屬‘幹欄’式建築的遺蹟”。江西清江營盤裡新石器遺址出土的陶屋模型也是幹欄式。這幾處正是幹百越人居住的地區。幹欄原作幹蘭,蘭,今越族後裔民族——壯、侗、布依、水、毛南、仫佬等民族均作房子解。因此,幹欄,可譯為幹百越人居住的房子。用今之侗語來譯,即為侗族人居住的房子。有些學者認為,幹越,很可能因擅長於建築幹欄式房子或喜愛居住幹欄式的房子而得其族名,或者是因擅長制盾和善於用盾而得其族名。這也有一定的道理。相傳周成王時,“幹越獻舟”。他們“習於水斗,便於用舟”。侗族自古依山傍水而居,善於使用舟船。史籍《淮南子·原道訓》中又有“幹越生葛□”之說。贛東一帶歷來盛產葛藤,用以織細葛布。侗族地區如今亦有栽種葛藤之俗。野生的葛藤更到處可見。江西清江吳城商代文化遺址中,有豐富的幾何印紋陶,其紋樣、圖案等,與今日侗族婦女服飾的圖案極為相似。
由此看來,侗族的自稱當為遮掩、廕庇之意,與黔中蠻及古代贛人均有族源關係。秦朝的黔中蠻,有古之駱百越人(土居族群),以後又與從江西遷徙來的古越國散居部落(外來族群)融為一體。
從語言學的角度考究,駱越的“駱”,也含有遮掩、廕庇之意。關於駱越名稱的來源,研究百越歷史的學者們多認為因耕種“駱田”而得名。“駱田”即為鳥田,駱當為漢字記越音。在古百越族的後裔民族中,侗、壯、仫佬等民族如今仍稱鳥為“駱”(nogc)。“駱”,本意為鳥,後來產生多種引申意義。其一,引申為用木條、樹枝圍起來關鳥之所,侗語稱“駱”(logc)。其二,引申為連續不斷之意(形容詞),侗語稱“駱駱”(logclogc),比喻像鳥一樣成群結隊來往不斷。其三,引申為田邊的坡地或山嶺,也有遮掩之意,如有許多侗族地區用“駱”來作為山名、地名、村寨名等。從“駱”到“幹”(贛)到“黔”再到侗族自稱,其含義一脈相承,這當不是巧合,而是有其歷史的淵源。崇拜鳥圖騰並善於稻作的駱百越人與善於建築幹欄並善於製陶的幹百越人相融合,為後來的侗族文化打下了根基。
宋元時期,一些漢人遷入侗族地區;明朝屯軍,在侗族地區定居,又使侗族融進了漢人的成份。明清兩朝,也有許多漢人從湖南、福建、廣東、四川等地流入侗族地區定居(主要是做生意),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因同侗族通婚,往來密切,也變成了新的侗族。所以說,民族是一種歷史範疇,沒有不變的歷史,也沒有不變的民族,侗族也不例外。
4.侗族的三大支系:
如今侗族內部仍有“幹佬”、“幹絞”“幹坦”三種支族稱謂。特別是在南部方言地區,這種支族區分更為明顯。有人認為:“幹佬”是土居落,因而稱為“佬”(即老);而“幹絞”和“幹坦”則為後來遷入的支族,是外來部落。“幹坦”大概是從“勝坦”(即古潭中縣)遷到今日侗族地區的。也就是《祖公上河》這首遷徙歌中所說的那部分侗族。“幹絞”,之所以稱為“絞”,大概也與地名有關,這部分侗族居住的區域,多有“盤絞”、“岑絞”、“弄絞”等地名,如三江、黎平交界地區,就多有帶“絞”的地名。這些意見有一定道理,但也只是一種猜測,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史籍記載,侗族內部三個支族的稱謂,在宋朝時期即已出現。史籍《老學庵筆記》中記載:“辰、沅、靖州蠻,有仡僚、有仡伶、有山瑤。俗仡亦土著,外愚內黠。皆焚山而耕……未娶者,以金雞羽插髻。女未嫁者,以海螺為數珠掛頸上……農隙時至一二百人為曹,手相握而歌,數人吹笙,在前導之。”引文中的“仡僚”、“仡伶”、仡僂”,似可與“幹絞”、“幹坦”、“幹佬”相對應。可能在此之前侗族內部就已經出現三個不同的部落稱謂。史籍《宋史·西南溪洞諸蠻》中記載也有關於“仡伶”的記載。如果我們將此稱謂看作當時侗族的自稱,那麼“佬”(僂)或“絞”(僚)似與駱百越人的“駱”有淵源關係;而“坦”又似與幹百越人的“幹”或“贛”有淵源關係。用漢字記載少數民族的自稱,因為沒有讀音相同的漢字,常用近音字或諧音字代替,正如今人把侗族的自稱寫成“更”、“幹”、“金”一樣。這種現象,今人有之,古人也當有之。所以,在漢文史籍中見到不同的記載,不一定就是不同的民族,加上方言土語的變化和歷史的變遷,漢文史籍中所出現的民族自稱就更加複雜了。有關侗族自稱的記載也當如此。所以,“駱越”、“幹越”、“僚”、“仡伶”、“仡僚”以及“佬”、“絞”、“坦”等,都是不同時期、不同地域或不同支系侗族的自稱。他們實際上就是一個民族。如果上述分析正確的話,那麼當今侗族內部的三大支系當和後來的僚人,而“坦”則源於古代的贛人和幹百越人。其自稱大多來源於他們所居住的地域名稱。如“贛江”、“潭中”、“弄絞”等。
侗族的三大支系,有共同的語言、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風情習俗、共同的心理素質。其居住情況,常常是互相交錯。但是他們又都各有所長。
“佬”支系又稱“花衣侗”,他們以善於織繡而著稱。清朝黎平的張應詔作詩讚曰:“苧幅參文繡,花枝織朵勻。蠻鄉椎髻女,亦有巧於人。”他們編織的手工藝品,如竹蓆、竹籃、斗笠、飯籮等結實輕巧,精細美觀,具有較高的工藝價值。
“坦”支系以善於製陶而著稱。在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境內,發現新石器時代遺址五處,商周遺址十一處。其中最具研究價值的是新廠斗篷坡新石器時代遺址。在遺址中發現了大量的陶器藝術品。靖州的陶土資源豐富,自古以來,陶器生產在侗族地區享有盛譽。今日的靖州,西漢屬武陵郡鐔成縣地,一直延續到三國和西晉。鐔成在歷史上一直是侗族“坦”支系居住之地。所以,現今這一地區的侗族多自稱為“幹坦”。
“絞”支系以善於建造幹欄式建築而著稱。多居住在黎平、從江、三江、通道、龍勝等縣。他們當中的能工巧匠特別多,以木匠和石匠最多。幹欄式吊腳樓、鼓樓、風雨橋,主要分佈在這一地區。所以這一地區的建築最具侗族特點。
侗族的三個支系,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由於互相往來,不斷遷徙,形成了交錯雜居的分佈格局。他們互相學習,互相促,取長補短,共同發展,創造了光輝燦爛的侗族文化,共同推進了侗族社會的發展。
5.侗族社會經歷的歷史階段:
1985年出版的《侗族簡史》,對侗族社會的歷史分期及其特點作了如下概述:“侗族經歷過漫長的原始社會,跨越了奴隸社會而進入封建社會,直到清‘鹹同年間’農民起義以後,才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但在解放前夕,地主經濟在農村仍然居於絕對地位。封建完朝雖然侗族地區建立了政權,進行統治,但侗族社會的內部組織,即以地域為紐帶,具有軍事聯盟性質的‘合款’,直到清末民初,仍然起著重要作用。”對此,學術界大多表示贊同。
但也有少數學者,以貴州從江、黎平及廣西三江等地存在“補瓜”與“臘更”的依附關係為主要依據,提出侗族先民在遷入今之居住地區之前,當與壯族一樣,同樣經歷過奴隸社會階段。
侗族史學家冼光位認為:就古百越族群的整體而言,在部分地區,歷史上的確經歷過奴隸社會。但也不能否認,由於古百越族群支系很多,其內部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直至秦朝,許多支系仍處於原始社會狀況。許多學者認為,在秦統一嶺南地區以前,駱越族群內部還處在部落和部落聯盟的發展階段,階級分化還不明顯。有些邊遠山區,其社會發展更為緩慢。幹越的情況也是如此,其大部雖然先後被吳、越兩國吞併,但其自身,不管是贛人還是幹人,都沒有建立過自己獨立的國家政權。曾經稱霸一時的越國,頂多也只達到奴隸社會的初期階段就被楚給滅了。據史籍記載,越王句踐在被吳國打敗後,親自耕種而食,其妻自織布而衣,十年不徵收賦稅,並實行獎勵生育等政策,這在充分發達的階級社會中是不可能的。句踐之所以能夠提出這種措施,表明當時原始公社的一些生產關係依然存在,私有制還未能完全排除公有制。另外,越國的軍隊,也仍帶有部落聯盟的軍事民主制度的特徵,如勾踐曾號令於三軍:“凡我父兄昆弟及國子姓,有能助寡人謀而退吳者,吾與之共知越國之政。”勾踐之言,與唐末五代時期楊再思的號令很有相似之處。侗族先民,不管作為駱越的一支,還是作為越國的散居部落,均沒有充分的根據,證實他們在成為單一的民族之前,就已渡過了奴隸社會階段。就侗族本身的歷史來看,直至唐末五代,以地緣為紐帶的氏族公社組織仍然在起著重要作用。當時侗族社會內部仍然處於“千人團譁,百人合款,紛紛籍籍不相兼統,徒以盟詛要約,終無法度相縻”的狀況
部分侗族地區存在的“補瓜”與“臘更”的依附關係,很難說是奴隸社會的遺蹟。“補瓜”之“補”,義為父親;“瓜”可能是“嘎”的音變,是指漢族人。所以說,“補瓜”可能是指當地漢族地主或財主”。而“臘更”,則是指為當地漢族地主或財主打工度日的侗族窮苦人,他們之間以土地為基礎,透過立約或盟誓,建立長期的依附關係。但是,“臘更”有人身自由,他們既可與這家“補瓜”立約,也可以與那家“補瓜”立約。他們是一些沒有田地,靠出賣勞動力維持生計的農村無產者。“補瓜”與“臘更”的關係,實際上就是封建時代地主與長工的關係,與奴隸制的人身依附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不能以此證明侗族曾經歷過奴隸社會。
根據《侗族簡史》提供的材料,學者們一般將侗族社會歷史劃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唐朝以前,中國社會為漫長的原始社會時期;唐朝至宋、元時期,為封建社會初期,明朝至鴉片戰爭前,為封建社會中期;清朝,為封建社會末期;而鴉片戰爭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侗族人民和全國人民一道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這與侗族社會歷史的實際情況大體相符。
但是應當指出,由於侗族社會內部發展的不平衡,各地域之間社會發展的情況很不相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有些邊遠的侗族村寨,部分原始農村公社的生產關係依然存在。
㈣.侗族地區的建置沿革
長期以來,侗族就居住在今天的湘、黔、桂毗連地區,這裡很早就受到中央王朝的直接統治,因此侗族地區的建置沿革與中央王朝的行政建置有密切關係。由於這一地區是一個有別於中原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地區,因此在行政建置上又有自己的特點。
1.唐朝以前的侗鄉建置:
根據漢文史籍記載,侗族地區的建置沿革最早可以追溯到周及其以前的時代。周及其以前,當時中國在國之下分為“方國”,是時,今侗族地區屬荊州南境。自此以後設郡,郡之下設州或縣。春秋戰國時期屬楚國巫黔中郡。秦朝分屬黔中郡、象郡和桂林郡。兩漢時期分屬於□□、武陵、鬱林三郡。三國時分別屬於荊州武陵郡和交州鬱林郡。這一建置到魏、晉、南北朝以至隋代基本上未曾改變,只是在今湘西南和黔東南設舞陽縣,隸屬於武陵郡(後改沅陵郡龍標縣);在桂西北的三江、龍勝一帶設義熙縣隸始安郡。
2.唐朝時期的侗鄉建置:
唐朝初年,封建中央政府將歷代沿用下來的郡或改為州,州下設郡;或是州郡並稱。在州這一級行政建置中又分為同等的兩類:一類是“經制”州,它由吏部直接委派官員來進行統治和管理;一類是“羈縻”州,它是由都督府指派當地大姓首領充任刺使,子孫世襲,“奉正朔”,“貢方物”,軍政財權則由其自主。根據《新唐書·地理志》中記載,當時唐王朝在今侗族地區設定的“經制”州郡有:思州寧夷郡、邵州邵陽郡、敘州潭陽郡、獎州龍溪郡(以上四州屬江南道)、象州象郡、融州融水郡(以上二州隸嶺南道)等。其建置時間及具體所轄的地區是:思州寧夷郡於武德四年(公元621年)置,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定名,領三縣,其中所轄的思王、思邛兩縣包括今岑鞏、玉屏、三穗和鎮遠東部、錦屏北部與天柱西部等地區。邵州邵陽郡於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分潭州邵陽縣置梁州,貞觀十年(公元636年)始改此名,領邵陽、武岡二縣,其中武岡縣包括今綏寧和通道縣東部地區。敘州潭陽郡於貞觀八年(公元634年)以辰州之龍標縣置,領龍標、郎溪、潭陽三縣,包括今芷江、黔陽、會同、靖州、錦屏、天柱、黎平的東部和東南部以及通道的西北部等地區。獎州龍溪郡於長安四年(公元704年)以沅州之夜郎、渭溪二縣置,原名舞州、業州,在唐大曆五年(公元770年)更名為獎州龍溪郡,領峨山、渭溪、芷江三縣,即今鎮遠東北至新晃、芷江一帶。象州象郡即原來的桂林郡,唐武德四年以始安郡之陽壽、桂林縣置,今龍勝縣包括在內。融州融水郡於武德四年分始安郡的義熙縣置,領融水、武陽二縣,包括今融水、羅城、三江和龍勝的一部分地區。
除“經制”州外,唐朝還在江南道轄區內設定了五十一個“羈縻蠻州”,其中的“羈縻晃州”和“羈縻充州”以及雖未屬“羈縻州”而實為“羈縻州”的誠州、徽州、溪峒州等也轄有部分侗族地區。“羈縻晃州”轄有今新晃、玉屏、岑鞏和三穗等縣地。“羈縻充州”轄有今芷江、玉屏、岑鞏和三穗縣地。誠州、徽州、溪峒州的領域大致包括今靖州、會同、通道、綏寧、錦屏、黎平等地。
3.宋朝時期的侗鄉建置:
北宋王朝在公元960年建立後,將地方建置改為路、州、縣三級。據《宋史·西南溪洞諸蠻》中記載,當時在侗族地區設定的州郡,屬荊湖北路的有誠州、徽州,晃州、思州;屬廣南西路的有融州以及與之毗鄰的八舟、潭溪、洪州泊裡、福祿永從和容江巴黃五個“軍民長官司”等。誠州、徽州包括今靖洲、會同、綏寧、通道、黎平、錦屏以及天柱、鎮遠等部分地區。宋王朝為了加強對侗族地區的統治,又在州、縣之下建砦置堡,或升砦為縣。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以沅州貫保砦(今靖州北)置渠陽縣,招撫上江、多星、銅鼓、羊鎮、潭溪、上後、上誠、天村、大田諸團,設羅蒙砦,隸屬誠州。同年改徽州為蒔竹縣,隸邵州。崇寧五年(公元1106年)改蒔竹為綏寧縣,隸武岡軍。元佑二年(公元1087年),改誠州為渠陽軍,因受當地民眾反抗,王朝政府派兵鎮壓,事平,廢渠陽軍,仍置誠州。崇寧初,改誠州為靖州,並於北部置三江縣(後改為會同縣);改南部的羅蒙砦為通道縣,均隸靖州。
思州轄區包括今玉屏、三穗及岑鞏、天柱西部、錦屏北部、鎮遠東部等侗族地區。融州屬地甚廣,期間轄地多有變化,州內所屬縣、堡、砦等撤併頻繁,但仍可見其轄地大致為侗族聚居的黎平、三江、從江、融水、榕江等縣。
八舟、洪州泊裡、福祿永從、容江巴黃等五個“軍民長官司”轄有今黎平、從江、錦屏等縣的部分地區。
4.元朝時期的侗鄉建置:
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定製,於京師置中書省,治大都(今北京),統轄冀、並、魯諸地,稱腹裡。於全國置十一行中書省,簡稱行省,長官為平章政事,是中國省區的源起。行省之下的行政區劃為路。一般邊遠地方的路因時地不同而異稱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路的下面,腹地以府領州,以州領縣;其他地方則有總管府、軍民府、府、軍為一級,各領州、縣、長官司為一級。也有州領縣及長官司的。州、縣、長官司各領等處、寨;洞、坪、蠻、村、團、部,均為最低一級。此外,府與州又有不隸路而直隸省者。總之,領屬分合不明確固定,混淆頗多。就正常情況說,應為省、路、府、州、縣五級。
元朝所置路、州,在今湖南境者除非直隸州未計外,共有十七個。其中與侗族有關的有沅州路、辰州路、靖州路等。沅州路治盧陽,今芷江縣地。宋朝時期的沅州潭陽郡,於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沅州安撫司,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改沅州路總管府,領盧陽、黔陽、麻陽三縣。盧陽即今芷江、新晃、懷化縣地;黔陽即今黔陽、懷化縣地。辰州路治沅陵,即今沅陵縣。宋辰州盧溪郡,領有沅陵、辰溪、盧溪、漵浦。辰溪縣即今辰溪、懷化縣地。靖州路轄永平(今靖州)、會同、通道三縣。綏寧隸武岡路。
元朝時期廣西侗族地區屬柳州路融水、懷遠等縣。龍勝屬義寧縣地。
元朝時期時貴州侗族地區屬思州宣慰司領思州宣撫司、鎮遠府、黎平府。思州宣撫司領縣一,長官司二十二,其中轄有今岑鞏、石阡、萬山等縣、特區。鎮遠府轄鎮遠、三穗等縣。黎平府轄有今黎平、錦屏、從江、劍河、榕江等縣。具體經過是:元兵進入貴州,思州田景賢納土歸附,命為思州軍民安撫司,後改為宣慰司。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討平九溪十八洞”,召集各“溪峒酋長赴闕,定其地之可以設官者與其人可以入官者,大處為州,小處為縣”,並立總管府。同時“以靖州西南之半立古州八萬軍民總管府”,“五開洞屬之”,聽順元路宣慰司節制。元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以新附洞蠻吳勳鰲為潭溪洞軍民官,佩金符”。元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廢古州八萬軍民總管府,置上黎平長官司,以其餘地為屬思州都雲、定雲,新添三個安撫司。並在今黎平、錦屏、劍河境內設定福祿永從、潭溪、洪州泊裡、銅鼓、湖耳、亮寨、歐陽、新化、赤溪南洞、中林驗洞、龍里、八舟、曹滴、古州八萬洞及誠州富盈等十五處長官司(其中名為“蠻夷軍民長官司”十一個;“軍民長官司”、“長官司”四個)。
終元朝之世,貴州侗族地區多為各大小土司管轄。
5.明朝時期的侗鄉建置:
明朝,全國大行政區有十三個,叫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稱省,即有十三個省。布政司下轄有府和直隸州。府又分軍民府和府。府和直隸州轄有州和縣。州縣下在邊疆省分有安撫司、長官司、巡檢司、蠻夷司、司、鄉等。
明朝時期,在今湖南境內有府、州、司十(非直隸州未計算在內),轄有今侗族地區的有辰州府、沅州、靖州。辰州府治沅陵,即今沅陵縣,元朝時期為辰州路,明太祖甲辰年(公元1364年)為府,領四縣一州(州領二縣),即沅陵、盧溪、辰溪(今辰溪、懷化縣地)、漵浦。沅州治今芷江。元朝時期為沅州路,明太祖甲辰年為府,洪武九年降為州,以州治盧陽縣(今芷江、新晃、懷化縣地)省入,領縣二:黔陽,元故縣,今黔陽、懷化縣地;麻陽,元故縣,今縣地。靖州治今靖州,元朝為靖州路,太祖乙巳年(公元1365年)為靖州軍民安撫司,洪武元年降為州,三年為府,旋復降為州,以州治永平縣(今靖州地)省入,直隸布政使司,領縣四:其中的天柱縣在今貴州;屬地在今湖南境的有會同、通道、綏寧三縣。
明朝在今貴州境內有十二個府級政區,還有屬湖廣、廣西屬地的府級政區。與侗族有關的有鎮遠府、黎平府、思州府、湖廣佈政司所領縣、衛。
鎮遠府治鎮遠縣(今鎮遠),元置。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降為鎮遠州,屬思南宣慰司。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農曆6月改隸湖廣行省,明洪武十一年(公元1413年)農曆2月,分思南、思州兩宣慰司地置鎮遠府,與州同治,隸貴州布政司。明正統三年(公元1438年)農曆5月,省州入府,領縣二、長官司三。其地轄有今鎮遠及其毗連縣地。
黎平府本思州宣慰司轄地,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正月置五開衛,隸湖廣都司。旋廢。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農曆11月復置。明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農曆2月,以其地置黎平府於衛城,隸貴州布政司。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省新化府來入。明弘治十年(公元1497年),徙府治於衛南。明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改鑄府篆為軍民府,兼治衛事,而受辰沅黎靖道節制。明萬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農曆11月,府改隸湖廣。明萬曆三十年(公元1602年)農曆4月,還隸貴州,領縣一:永從縣,即今從江縣;長官十三:潭溪蠻夷長官司、洪州泊裡蠻夷長官司、西山陽洞蠻夷長官司、新化蠻夷長官司、歐陽蠻夷長官司、亮寨蠻夷長官司、八舟蠻夷長官司、赤溪南洞蠻夷長官司、中林驗洞蠻夷長官司、龍里蠻夷長官司、曹滴洞蠻夷長官司、古州蠻夷官司。
思州府即今岑鞏,領長官司四,轄有今玉屏侗族自治縣地。
湖廣佈政司、都指揮使司所領縣為天柱縣、鎮遠衛(今鎮遠西南)、清浪衛(今岑鞏青溪)、平溪衛(今玉屏)、銅鼓衛(今錦屏)、五開衛(今黎平)等。
廣西侗族地區在明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明軍進入懷遠縣後,廢縣改設三江巡檢司。旋又裁司設縣。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立縣治於老堡,仍名懷遠。融縣、羅城同屬柳州府。明隆慶五年(公元1571年)以桂林府義寧縣屬之桑江置巡檢司(即今之龍勝縣地)。
6.清朝時期的侗鄉建置:
清朝建置有府、州(直隸州)、廳(直隸廳)、縣、衛等。湖南侗族地區有辰州府、沅州府、靖州府等。辰州府領有沅陵、瀘溪、辰溪(今懷化縣地)、漵浦四縣。沅州府領有芷江、黔陽、麻陽三縣。靖州府領有綏寧、通道、會同三縣。晃州廳即今新晃縣地。
廣西侗族地區分屬柳州府和桂林府。懷遠、融縣、羅城屬柳州府。義寧縣西北部桑江地區設“龍勝理苗分府(龍勝廳)”,直屬桂林府,下設龍勝司和廣南司,屬“理苗通判”(知縣級)。
貴州侗族居住地有鎮遠府、黎平府、思州府等。
鎮遠府治鎮遠縣治(今鎮遠靠西),領黃平一州(今黃平);又領鎮遠、施秉、天柱(今天柱靠西)三縣;又領檯拱(今臺江)、清江(今劍河)二廳。
黎平府治開泰縣治(今黎平靠北),領開泰縣(今黎平)、錦屏鄉縣承(今錦屏)、洪州吏目、永從縣(今黎平西南)、丙妹縣承(今從江);又領古州廳同知(今榕江)、朗洞縣承、下江廳通判(今榕江東)。
思州府治思州城(今岑鞏),領青溪(在今岑鞏南)、玉屏二縣。
湖北侗族是清朝乾隆初年從湖南新晃、芷江、通道及貴州玉屏、銅仁、天柱等地陸續遷到湖北西部地區的。鄂西地區在清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改施州衛置恩施縣,清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改土歸流後,設施南府,轄恩施、宣恩、咸豐、來鳳、利川、建始六縣。
7.民國時期的侗鄉建置及其沿革:
民國時期,政局多變,行政建置累有變遷。
⑴.湖南省:
湖南省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廢除了府、廳、州,而保留道。民國五年又有變化。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撤道,僅存省與縣兩級。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設立湘西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將全省劃為十個行政督察區,下轄縣。侗族居住地主要屬第九行政督察區和第十行政督察區。
第九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沅陵,轄有八縣:沅陵縣、漵浦縣、辰溪縣、鳳凰縣、乾城縣、永綏縣、瀘溪縣、麻陽縣。
第十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洪江,轄有八縣:會同縣、芷江縣、綏寧縣、黔陽縣、晃縣、靖縣、通道縣、懷化縣。
沅陵縣:漢高祖劉邦五年(公元前202年)置,治所在今治西南。南北朝陳徙今治,沅陵郡亦治此。唐、宋為辰州治。元為辰州路治,明、清為辰州府治。
漵浦縣:西漢時為義陵縣,併為武陵郡治。東漢廢縣,為辰陽縣地。唐置漵浦縣。
辰溪縣:漢為辰陽縣。晉廢,先後為鐔成、舞陽縣地。南朝宋、齊時復置辰陽縣。迄今沒有變化。
會同縣:漢朝為鐔城縣地。唐為朗溪縣地。宋熙寧中期(公元1068~1077年),置三江縣,宋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改會同縣,治所在今治所。曆元、明、清直至民國,縣名、治所均同。
芷江縣:西漢時為無陽縣。東漢廢縣為辰陽縣地。三國吳復置舞陽縣。東晉義熙中省鐔城縣併入。梁至隋為龍標縣地。唐先天二年(公元713年)置潭陽縣。五代時為懿州(後改洽州)治。宋改盧陽縣,併為沅州治。元為沅州路治。明省盧陽縣入沅州,為洽州,天啟二年(公元1622年)設偏沅巡府,亦治此。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置芷江縣,併為沅州府治。
綏寧縣:漢朝為零陵郡都梁、武陵郡鐔城二縣地。唐為武岡縣地。五代楚置武陽砦,後改徽州。宋元豐四年(公元1081年)以徽州為蒔竹縣,宋崇寧五年(公元1106年)改綏寧縣。
黔陽縣:漢為鐔成縣。東晉併入舞陽縣。南北朝梁改曰龍標縣。隋為辰州治。唐為巫州(後改沅州、敘州)治。宋綏寧七年(公元1074年)置黔江城,宋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升為黔陽縣。元、明、清、民國均無變更。
晃 縣:西漢時為無陽縣地。南北朝梁至隋為龍標縣地。唐貞觀八年(公元634年)置夜郎縣,唐聖曆元年(公元698年)析置渭溪縣。宋、元時為盧陽地。明置晃州驛。清嘉慶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置晃州直隸廳。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廢廳,改為晃縣。
靖 縣:唐朝為朗溪縣地。五代時置誠州。宋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置渠陽縣。宋元佑年間廢縣為渠陽軍、砦,旋復置誠州,宋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改為靖州,並置永平縣。元為靖州路治。明省永平縣入靖州,為州治。清同。民國二年(公元1931年)廢州,改為靖縣。
通道縣:兩漢時為鐔成縣地。唐為朗溪縣地。宋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置羅蒙縣,後更名為通道。
懷化縣:宋置懷化鋪、驛。清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改設巡司,兼管驛務。1942年從黔陽、辰溪、芷江三縣各分出一部分地設定縣制。
⑵.貴州省:
貴州省在民國期間的建置變化較多,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貴州省政府在第182次會議透過,於該年6月撤銷直轄區督導室、貴陽市及貴築、惠水、龍里、貴定、修文、息烽、開陽、清鎮、平壩、安順、長順十一縣直屬於省政府,其餘各縣編為六個行政督察區,其中第一、第二和第六行政督察區有侗族分佈。
第一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鎮遠,轄鎮遠、黃平、施秉、岑鞏、三穗、天柱、錦屏、爐山、餘慶、臺江、劍河十一個縣及雷山設治局。
第二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獨山,轄獨山、都勻、平塘、羅甸、荔波、三都、黎平、從江、榕江、丹寨、平越、麻江十二個縣。
第六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銅仁,轄銅仁、松桃、江口、玉屏、印江、德江、思南、石阡九個縣。
鎮遠縣:元為鎮遠府、金容金達等處,屬思州軍民安撫司,鎮遠之名始於此。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置鎮遠溪洞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屬思南宣慰司;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降鎮遠府為州,屬思南宣慰司;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置鎮遠衛,隸湖廣都司;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置清浪衛,隸湖廣都司;明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鎮遠府,以,,鎮遠州及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來屬;明正統三年(公元1438年)省鎮遠州置鎮遠府;明弘治十一年改鎮遠溪洞金容金達長官司為鎮遠縣,附郭。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鎮遠衛改隸貴州,同年省鎮遠衛入鎮遠縣,清雍正五年清浪衛改隸貴州,同年改為青溪縣,屬思州府;清乾隆三十五年青溪縣改隸鎮遠府;清乾隆三十六年還隸思州府。民國元年(公元1911年)將鎮遠縣併入鎮遠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鎮遠府為鎮遠縣,鎮遠為黔東道治,青溪縣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貴州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第八行政督察區駐鎮遠;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第七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改為第一行政督察區;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裁清溪縣併入鎮遠、天柱二縣。
岑鞏縣:元初思州安撫司由龍泉坪遷清江,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回龍泉坪舊治,又置都坪,臺蓬若洞注溪等處長官司,隸思州安撫司。明洪武六年改臺蓬若洞溪等處蠻夷長官司為都坪峨異溪蠻夷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思州府,屬貴州布政司;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都坪峨異溪蠻夷長官司來屬,又置都素長官司。清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52年)廢思州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思州府為思縣,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於貴州省;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思縣為岑鞏縣;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八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七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屬第一行政督察區。
三穗縣:元為曉愛瀘洞赤溪等處、卑帶洞大小田等處;德明洞、禿羅等蠻夷長官司地,屬思州軍民安撫司。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置邛水、得民、曉益、陂帶、團羅五長官司;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併為邛水一十五洞蠻夷長官司,屬思南宣慰司;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邛水一十五洞蠻夷長官司隸鎮遠府。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添設鎮遠縣丞,,一員分駐邛水司地。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以邛水縣丞地置邛水縣,屬黔東道;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改靈山縣;民國十六年(公元1927年)易名三穗縣。
天柱縣:元為湖廣行省武岡路綏寧縣及靖州路會同邊地。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置天柱千戶所,屬湖廣靖州衛;明萬曆二十五沒(公元1597年)置天柱縣,析會同、綏寧二縣地益之,屬湖廣佈政司靖州;明崇禎十年(公元1637年)遷治龍塘,改龍塘縣,不久回治天柱,仍復天柱縣名。清雍正五年天柱縣改隸貴州,屬黎平府;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639年)改隸鎮遠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天柱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於貴州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屬第七行政督察區。
錦屏縣:元置亮寨、湖耳、新化、歐陽寨蠻夷長官司,屬思州安撫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改置湖耳、亮寨、歐陽、新化四蠻夷長官司,屬湖廣靖州衛;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置中林驗洞蠻夷長官司;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廢以上五司;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置銅鼓、新化、亮寨二千戶所,屬五開衛;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改銅鼓千戶所為衛,隸湖廣都司;明永樂元年復置以上五司,屬思州宣慰司;明十一年(公元1413年)以五司屬新化府;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改隸黎平府。清雍正五年改隸貴州,並撤銷銅鼓衛,改設錦屏縣,屬黎平府;清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撤消錦屏縣,改由開泰縣錦屏鄉縣丞分駐。民國二年移開泰縣治於錦屏,改為錦屏縣,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於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七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屬第一行政督察區。
劍河縣:元為楠木洞,屬思州軍民安撫司。明永樂五年(公元1372年)置亦溪南洞蠻夷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永樂六年(公元1373年)置赤溪兩江巡檢司;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379年),屬新化府;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改隸黎平府。清康熙二十二年廢亦溪南洞長官司;清雍正七年置清江廳,以遠府同知分駐;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置清江鎮;清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移清江同知駐臺拱,改由鎮遠府通判分駐,並以原天柱縣柳霽縣丞改屬鎮遠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清江廳為劍河縣,屬黔東道;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以柳霽縣丞地置柳霽分縣,屬劍河縣;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於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七行政督察區,同年撤銷柳霽分縣,併入劍河縣;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屬第一行政督察區。
黎平縣:元置上裡坪、曹滴洞、洪州泊裡、新化、龍里、八舟、容江巴黃等長官司,屬思州軍民安撫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更置潭溪、曹滴洞、洪州泊裡、八舟四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置五開衛;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置中潮、黎平二千戶所,屬五開衛;明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置黎平府;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原思州宣慰司所領潭溪、曹滴洞、洪州泊裡、八舟、古州、西山陽洞、福祿永從七長官司來屬;明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並新化府入黎平府。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以五開衛屬貴州,改為開泰縣,隸黎平府,附郭。並加潭溪司、八舟司、洪州泊裡司吏目州同職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黎平府為黎平縣,改開泰縣為錦屏縣,屬黔東道;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以洪州吏目地置洪州分縣,屬黎平縣;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為第十行政督察區專員駐地;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八行政督察區;同年撤消洪州分縣,併入黎平縣;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屬第二行政督察區。
從江縣:元為福祿永從、西山大洞等處,屬思州軍民安撫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福祿永從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永樂五年(公元1407年)置西山陽洞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永樂六年(公元1408年)增設二長官司吏目;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福祿永從、西山陽洞二司隸屬黎平府,明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改福祿永從、西山陽洞蠻夷長官司為永從縣,屬黎平府。清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93年)廢西山陽洞長官司;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添設永從縣承一員,分駐丙妹,又移黎平府潭溪司吏司駐下江;清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以貴陽府通判駐下江,改為黎平府下江通判,置下江廳。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下江廳為下江縣,與永從縣均屬黔東道;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以丙妹縣承地置丙妹分縣,屬從江縣,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下江縣屬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改屬第八行政督察區;同年撤丙妹分縣,併入永從縣;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永從、下江兩縣屬第二行政督察區;民國三十年(公元1941年)並永從、下江二縣為從江縣,從江之名始此。
榕江縣: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360年)置古州八萬洞總管府,後改軍民府,屬思州安撫司。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古州蠻夷長官司,屬思州宣慰司;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置古州衛,尋廢;明永樂六年(公元1408年)設古州司流官吏目;明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以古州蠻夷長官司屬黎平府。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設開泰縣承分駐古州;清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古州鎮,置古州廳,以黎平府同知駐其地;清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置古州兵備道;清乾隆二年(公元1738年)移開泰縣承分駐朗洞。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改古州廳為榕江縣,以縣境有榕江得名,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直屬於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八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以後屬第二行政督察區。
玉屏縣:元為平溪等處蠻夷長官司。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置平溪衛,屬湖廣都司;明萬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還隸湖廣。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平溪衛改隸貴州;同年改平溪衛為玉屏縣,屬思州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屬黔東道;民國十二年(公元1923年)直屬於貴州省;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屬第九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屬第六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屬第一行政督察區1年)將省溪縣部分併入;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屬第六行政督察區。
⑶.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的行政區劃,民國初年全省分為六個道,後廢道直轄縣。民國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全省劃為八個行政督察區。其中,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改龍勝廳為龍勝縣,通判改為縣知事。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懷遠縣改稱三江縣,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移治古宜。融縣屬柳州督察區,羅城屬慶遠行政督察區。
⑷.湖北省:
湖北省侗族雜居的西部地區,民國初廢施州府,各縣直隸於省。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改為施西行政區,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為第十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改為第七行政督察區。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日寇侵佔武漢,恩施成了抗日戰爭時期的湖北省省會和第六戰區長官司令部所在地。侗族雜居的宣恩、恩施、咸豐等縣沒有大的變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侗鄉行政區劃:
新中國成立後,史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全國行政區劃作了如下規定:①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②治州、縣、自治縣、市;③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侗族主要分佈在湘、黔、桂毗連地區及鄂西地區。
⑴.湖南省:
湖南省的侗族主要分佈在黔陽(今懷化)專區的芷江、會同、懷化、新晃、靖縣、通道和邵陽專區的綏寧、城步等縣。黔陽專區1983年改為懷化專區。
芷江縣:解放初會同專員公署曾治此(公元1953年遷安江)。1987年9月24日成立芷江侗族自治縣。
新晃縣:原名晃縣,1956年設新晃侗族自治縣。
通道縣:1954年5月劃入綏寧縣、靖縣、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和貴州省黎平縣各一部分地,成立通道侗族自治縣。
靖 縣:1949年10月5日解放,10月20日成立縣人民政府。1987年9月27日建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會同縣:1949年10月解放,隸於會同專區,今隸於懷化地區。
綏寧縣:1949年11月1日解放,1958年從黔陽(今懷化)專區劃歸邵陽專區管轄。
城步縣:1949年11月解放,12月成立人民政府,屬邵陽專區。1956年11月30日成立城步苗族自治縣。
⑵.貴州省:
貴州省的侗族主要分佈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黎平、從江、榕江、錦屏、三穗、鎮遠、岑鞏、劍河和銅仁地區的銅仁、玉屏、石阡等縣、市、自治縣。
天柱縣:1950年屬鎮遠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銷天柱縣併入錦屏縣,1961恢復天柱縣至今。
黎平縣:1950年屬獨山專區,1952年屬都勻專區,1956年劃歸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從江縣:1950年屬獨山專區,1952年屬都勻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銷,併入榕江縣1961年恢復從江縣。
榕江縣:1950年屬獨山專區,1952年屬都勻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將從江縣將從江縣分出。
錦屏縣:1950年屬鎮遠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將天柱縣併入錦屏縣,1961年將天柱縣分出。
三穗縣:1950年屬鎮遠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銷三穗縣,併入鎮遠縣,1962恢復三穗縣。
鎮遠縣:1950年鎮遠專員公署駐鎮遠縣,1956年為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1958年自治州首府遷凱里,同年將岑鞏、三穗兩縣併入鎮遠縣,1961年分出岑鞏縣,1962年分出三穗縣。
岑鞏縣:1950年屬鎮遠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撤銷岑鞏縣併入鎮遠縣,1962年恢復岑鞏縣。
劍河縣:1950年屬鎮遠專區,1956年劃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958年將臺江縣併入,1962年將臺江縣分出。
玉屏縣:1950年屬銅仁專區,1958年撤銷玉屏縣,併入銅仁縣,1961年恢復玉屏縣,1983年改設玉屏侗族自治縣。
萬山特區:1966年劃玉屏、銅仁的一部分建萬山特區,1968年撤銷萬山特區,1970年恢復萬山特區。
銅仁縣:1949年11月解放,成立縣人民政府,屬銅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87年改縣為市。
石阡縣:明屬石阡廳,民國年間為石阡縣。1949年11月解放,建立縣人民政府,屬銅仁專區。
⑶.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侗族主要分佈在柳州專區的三江、融水、融安、羅城和桂林專區的龍勝縣。
三江縣:1949年11月18日解放,12月18日成立縣人民政府,屬柳州專區,1952年12月建立縣級自治區,1955年依新憲法改為三江侗族自治縣。
龍勝縣:1949年12月21日解放,1951年8月19日成立龍勝各族自治區(縣級),1955年依新憲法改為龍勝縣。
融水縣:1949年11月21日解放,成立縣人民政府。1952年11月26日成立大苗山苗族自治區(縣級),1955年改為大山苗族自治縣,1956年改為融水苗族自治縣。
融安縣:融安原為融縣(歷史沿革同融水),1952年11月劃為融安縣和大苗山苗族自治區,後者改為融水苗族自治縣。
羅城縣:1949年11月解放,1950年1月1日成立縣人民政府,1952年8月1日羅城、天河兩縣合併為羅城縣,1983年8月30日成立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新中國建立初期,鄂西即建立恩施行政公署,轄有侗族雜居的恩施、宣恩、利川、咸豐等8縣。1983年12月1日成立鄂西土家苗族自治州,轄恩施、宣恩兩市和咸豐、來鳳、利川、巴東、建始、鶴峰六縣。1985年成立宣恩市的會口、曉關、張官、八臺、貓山、桐子營和恩施市的黃泥塘七個侗族鄉(鎮)。
㈤.侗族的語言與文化
1.侗族的語言:
侗族的語言屬於漢藏語系·壯傣語族·侗水語支,是由古越語發展而來的。侗語以貴州錦屏南部侗、苗、漢等民族雜居地帶為界,分成南北兩個方言區,北部方言受漢語影響較多,吸收漢語語詞和語法形式較多,南部方言則基本保持了古侗語原貌。南、北方言又主要以語音差異為依據,各分三個土語。兩種方言雖有差異,但同源詞平均超過70%以上,語法規則基本一致,不同方言的人接觸一段時間就能通話。1949年前,侗族沒有文字,民間流行漢字記錄侗語。解放後,黨和政府重視侗族文字的創制工作,經語言工作者辛勤努力,1958年,在貴陽召開的有侗族代表參加的侗族語言文字科學討論會上,透過了《侗文方案(草案)》,從此,侗族人民有了自己的文字,是採用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
侗族有自己的語言,屬漢藏語系壯侗語族侗水語支,分南、北兩個方言。南、北兩個方言又各分三個土語區。侗語以侗文的標準音貴州榕江話為代表,聲母有三十二個,韻母有五十六個,聲調舒聲九個,促聲六個。由於聲調多,詞彙豐富,所以侗語是一種“富於音樂性的語言”。
過去,侗家人沒有與自己語言相適應的文字。1958年根據自願的原則,國家幫助侗族創造了文字。侗文采取了拉丁字母的形式,受到人民群眾的歡迎。侗文的產生,標誌著侗族文化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侗文的推行,對促進侗族文化的發展起著積極作用。雖然,侗文從創制推行以來,其間經歷了曲折的道路,但是實踐證明,侗文對儲存、繼承、發揚侗族傳統的優秀文化,學習漢語文,吸收先進民族的科學文化,都起著事半功倍的作用。
侗族聚居的湘、黔、桂比鄰地區處於雲貴高原東端,長江和珠江的分水嶺地帶。境內地勢西北高,東南低,海拔在五百~一千米之間。北部屬武陵山脈和苗嶺山脈支系,渠水、潕陽河與清水江流經其間,匯合成潕江入洞庭湖流注長江。南部屬苗嶺山脈主幹及其支幹,都柳江與尋江流經其間,匯合成融江,注入柳江。境內大山連小山,小河流大河,青山抱綠水,綠水繞青山,既有激流險灘,又有清溪幽谷;既有高山峻嶺,又有低丘平壩。屬中亞熱帶溼潤山地氣候。年降雨量在一千二百毫米上下,雨水充沛。年平均溫度在10℃左右,氣候適宜,為發展農林牧副漁提供了優越條件。當地野生資源和礦藏也很豐富。
2.侗族的宗教:
侗族社會沒有形成統一的宗教,信奉多種神靈,萬物有靈和靈魂不死是其宗教信仰的思想基礎,主要有自然崇拜、靈魂與祖先崇拜、薩子(女性神)崇拜等。二十世紀初,個別地區雖有天主教和新教傳入,但本民族固有的宗教信仰仍然流行。侗族的宗教祭祀活動一般由鬼師主持,鬼師也稱巫師。大凡病痛、災禍、家宅不寧及發生自然災害時,人們認為是不同的鬼怪精靈在作祟。因此,就要請鬼師驅鬼。鬼師察看巫書或以占卜法,判斷何方何鬼作祟,應用何物禳祓。重病久病者,被認為是鬼怪將其魂魄偷走,要請鬼師攆鬼追魂。如果村寨發生流行病或火災,也要由鬼師主祭掃寨。鬼師有的世襲,有的由寨老兼任。鬼師趕鬼收受供品作為酬報。
侗族相信萬物有靈,認為自然界各種物類和自然現象都有神靈主宰,並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而崇拜眾多的神靈,即自然神崇拜:
土地神:分為橋頭土地、寨頭土地和山坳土地等幾種。每個村寨大都設神龕供奉,只有牌位,無神像;有的供一塊石頭,也有懸掛豬下頦骨的。人們以為土地神執掌人畜興旺,地方安寧,並鎮懾猛獸。逢年過節或遇自然災害,必須用豬、羊、雞等獻祭,祈求豐收和平安。出獵前,狩獵的引頭人須到溪溝裡撈取三尾小魚作為供品,燒香化紙敬祭土地神,然後領隊上山。獵獲後,要向土地神謝恩。
水神:歲首要敬祭水神。這天,婦女到河裡或水井汲水,須先在河邊或井旁點香燒紙,然後才能取水回家。榕江縣車寨的婦女,還合辦酒菜到井邊祭祀,圍在井邊,歌頌水井,祝願井水終年長滿,四季清甜。
牛神:農曆四月初八或六月初六祭牛神,稱為牛辰節或洗牛身。祭日要讓牛休息,並用雞、鴨等祭品在牛欄旁邊設案祭祀。有的還用特製的黑糯米飯餵牛,對牛為人耕作表示謝意。
祖先崇拜:除本族共同的女祖先、男祖先和英雄人物外,每個家族和家庭還各自奉祀自己的先人,而婦女又單獨供奉郎家神和外家神。
薩丙:侗族共同供奉的女祖先,被認為是本民族的最高護佑神。黎平、從江、榕江、通道和三江等縣的侗族村寨都有名為薩殿、堂薩或然薩的神壇。有的在廟內,有的設於露天。廟內的神壇為直徑約1米的白石堆,上插一把半開半閉的黑紙傘,上披掛網形剪紙;石堆周圍還壘有12或24個小白石堆,或立12或24根小木樁,網狀剪紙環繞神壇,作為薩丙的衛士。露天神壇,是用石頭圍砌的圓形土堆,直徑約3米多,高1米許,周圍植以芭蕉或荊棘。土堆上放兩口上下蓋合的大鐵鍋,鍋內建有衣服、銀器及其他用具,也有置一檀木雕刻的女人頭像的。土堆上栽黃楊樹,象徵薩丙萬古千秋。安置神壇及供獻豐盛祭品,由鬼師主持祭祀。管理薩丙神壇事務的名為登薩,一般由老年婦女擔任。農曆每月初一、十五,要燒香化紙和供茶。農曆正月初三或初七,二月初七(春種前)和八月初七(秋收前),為隆重祭祀日。有些地方每次都要升寨旗,連祭3天。其間還要舉行名為耶薩的集體娛神活動。青年男女盡情歌舞,對唱祭祖歌和侗族創世紀等歌。盛祭之年,有些地方還要由登薩裝扮薩丙女神巡鄉遊寨。
三容神: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黃柏一帶侗族供奉的男祖先。每逢子年和午年的農曆八月十五要舉行一次淹牛儀式(須用外地買來的公牛),祈求人口繁衍,村寨興旺。屆時由鬼師念祭牛詞,然後將公牛趕入深潭淹死,割下外生殖器供於三容神前。接著開刀割肉,稱為沉牛祭神,砍肉祭天。同時利用這一天集體議事。儀式結束後,由寨老將牛肉分送各家。
3.侗族的史詩:
侗族人民有悠久的文化,其英雄史詩《薩歲之歌》遠源流長。在侗族發展歷史上出現過一位名叫婢奔的女英雄,人們尊稱她為"薩歲"或"薩瑪"。《薩歲之歌》即是對這位功績顯赫的女英雄的詩化記述。作品主要以韻體念詞或踩堂歌的形式流傳在貴州都柳江和清水江沿岸的侗族村寨。侗家每至農曆正月或二月初一都要在寨中專門祭祀薩歲的"堂薩"舉行"祭薩禮儀",屆時男女青年跳起"多耶"舞,唱起頌揚薩歲的踩堂歌:
“很久很久以前,耐河口上的平瑞寨有一位孤苦伶仃的侗族姑娘,名叫仰香。她剛滿八歲,就給伯父放羊養鴨名叫貫公的善良老人,見仰香可憐,就指引她到六甲寨去尋找自己的舅舅九庫。仰香來到六甲寨上,殊不知舅舅被迫害已逃走。舉目無親的仰香投親無著,被當的漢族官家財主李從慶收為家奴。李家有位長工,名叫堵囊,他與無依無靠的仰香同病相憐,年長日久,相互產生了愛慕之情。李從慶見仰香人才出眾,品貌雙全,遂起歹意,想納仰香為妾。堵囊得知,救出仰香,倆人一道逃出虎口,來到螺螄寨上,被好心的天巴奶奶收留。堵囊和仰香在此男耕女織,生活美滿,不久就生了一個女兒,取名婢奔。
仰香、堵囊和眾鄉親到九龍山挖魚塘,挖到一塊閃閃發光的神鐵。堵囊拿回來請人打了一把大刀,稱九龍寶刀。李從慶得知此事,藉口說挖魚塘毀了他家的地氣龍脈,於是趁眾人不備之際,派家丁打手到螺螄寨強佔魚塘,打死仰香。李從慶並未就此罷休,還想殺死堵囊,奪取寶刀。李家的另一位侗族幫工石道得知李從慶的陰謀,連夜趕路跑來給堵囊報信。堵囊激憤已極,忍無可忍,決意趁敵家不備,邀集螺螄寨眾鄉親,以攻為守,星夜攻打六甲寨。貫公得知此事,也連夜趕來獻計獻策,並將自己珍藏多年的一把神扇送給婢奔。堵囊父女為報妻仇雪母恨,一舉攻下六甲寨,殺死了仇人。婢奔見石道忠厚能幹,勤勞能幹,武藝高強,便與他結為夫妻,後來生下索佩和索美兩個女兒。
李從慶的管家王樹騙取了人們的信任,設計害死石道。婢奔查明真相後,殺死王樹。李從慶的兒子李點郎在朝廷當觀,得知父親被殺、田地被侗人瓜分,遂啟奏皇上派八萬官兵前來討伐。李點郎為了奪取寶刀,派人偽裝成遠鄉的青年小夥,到六甲寨行歌坐月,騙取了九龍寶刀。堵囊失去寶刀後,抵敵不利,身死戰場。婢奔寡不敵眾,率眾鄉親退守到九層巖上。李點郎手持金印,追到九層巖。婢奔的神扇也失去了神力,只得與敵人進行殊死搏鬥,交戰失利。最後她和兩個女兒一起悲壯地跳下懸巖,殉難於弄塘凱。
婢奔死後,化作神女,繼續率領著侗鄉人民與敵人戰鬥,終於殺死了李點郎,擊敗了官兵,迎來了勝利。從此,婢奔就成了侗鄉的護佑女神,人們尊稱她為‘薩歲’(先祖母)。”
《薩歲之歌》歌頌了以婢奔父女為代表的侗族人民不畏強暴,勇於鬥爭的民族氣節,歌頌了侗家為反抗封建統治者掠奪侗鄉土地,捍衛民族尊嚴而英勇獻身的崇高精神。史詩結構嚴謹,情節曲折,語言生動,以現實主義與浪漫主義交相融合的藝術手法,成功地塑造了一個古代侗族女性英雄的光輝形象。千百年來,這部對侗族社會文化一直髮生著巨大影響的《薩歲之歌》,廣為流傳,家喻戶曉。
另外,侗族人民的遷徙史詩《祖公之歌》也盡人皆知。《祖公之歌》主要流傳在侗語南部方言區,即貴州的黎平、榕江、從江等限;湖南的通道、綏寧等和龍勝等縣。其形成年代大約在唐至明代,前後歷時七、八百年。作品傳承的形式多樣,或以念詞形式表述,或以敘事大歌、琵琶各和踩堂歌等形式演唱。作品一般分為《祖公上河》與《祖公落寨》兩大部分,有的文字則將這兩個部分有機地連綴為一體,構成了一幅侗族祖先的遷徙圖:
“最初,侗族的祖先住在福建的九寶之地。這裡氣候溫和,風調雨順,物產富庶,人民過著美滿幸福的生活,還出了兩朝天子。後來由於世道動亂,良師猛和(一說孟獲)殺死了天神,因此招來了天災人禍,侗族祖先幾萬人逃離福建,來到江西吉安府開荒種地。
這個地方山不高,地也廣,大家有吃有穿,青年男女的歌聲不斷。沒過多久,朝廷有旨,命各地百姓練武比武。有一天,侗族祖先們射箭比武,看誰能射下正在飛翔的天鵝。一個名叫勞宜的青年,力大無比,一箭朝天射去,射到了皇帝的宮殿,射
斷了宮殿的中柱;滿朝文武,驚慌失措。皇帝得知,立即派人拿著斷柱上的那隻箭桿到處搜查射箭人,很快就查到江西吉安府來。為避橫禍,侗族祖先只得從吉安府逃到梧州。而後才沿著珠江水系溯流而上,最後來到黔、湘、桂邊界安家落戶。”
《祖公之歌》有不同的文字,其相異之處主要在於所敘述的遷徙原因有所不同,或歸於自然災害,或歸於戰爭動亂,但各種文字反映的侗族先民的遷徙路線大體一致。史詩以簡練的語言,反映了侗族先民患難與共、奮發創業、勇於開拓的群體精神,不僅有其重要的文學價值,同時也有其珍貴的史學價值。
4.侗族的文學與音樂:
包括侗語民歌、漢語民歌、神話、傳說、故事、侗戲等民間文學以及晚清歌師文學和當代作家文學。
侗鄉是“歌的海洋”,侗歌種類和名稱繁多。侗族大歌,侗語意為大型之歌,也含有古老之意,內容極其豐富,有抒情、敘事、說理等內容。侗族民間音樂最有名的是古樓大歌,它是一種無伴奏的多聲部合唱。從音樂表現形式上看,它在集體性的歌唱中採用了多聲部表現手法,是我國目前所發現的民間最完善的合唱形式,與一般以上聲部為主旋律的合唱規律相反,大歌的主旋律在低聲部。現在,侗家大歌不僅蜚聲國內,而且名揚國外。
1986年秋,貴州侗族合唱團在號稱“世界藝術中心”的巴黎夏樂宮國家劇院舉行了演出,在巴黎引起了轟動。音樂界驚歎這是中國音樂史上的重大發現,從此扭轉了國際上關於中國沒有復調音樂(復調音樂:即若干旋律同時進行而組成有機整體的一種音樂形式)的說法。侗族民間音樂的形態,按傳統習慣可分為南北兩個方言區。
北部方言區民歌以單聲部山歌為主,有一般山歌、玩山歌、白話、酒歌、伴嫁歌及其他禮俗歌曲。除上述歌種外,北部侗歌中還有孝歌、上祭歌、龍燈歌、桃源歌以及宗教歌曲--佛歌等。南部方言區民歌可分為小歌、大歌、習俗歌與儀式歌三類。
⑴.侗戲:
相傳在一百多年前,由侗族歌師吳文彩創制而成,他在侗族長篇說唱敘事歌的基礎上,以漢族傳書《二度梅》為藍本,編出了第一部侗戲《梅良玉》。侗戲是受漢族戲曲的啟發而產生的,並在其發展過程中接受了一些如桂戲、祁陽戲、貴州花燈戲等地方戲的影響。唱腔主要有平板、哭調、仙腔、侗戲大歌等,過場音樂有起板、大過門、小過門等。伴奏以二胡為主。傳統劇目約有五十種以上,如《梅良玉》、《毛洪玉英》、《劉知遠》、《江女萬良》、《珠郎娘妹》等。近年來,又改編了一些民歌曲調為唱腔,使之日臻完善。
⑵.侗族神話:
內容豐富,形式古樸。廣泛流傳於侗族民間,在侗族文學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比較著名的神話作品有《嘎茫莽道時嘉(遠祖歌)》、《洪水滔天》、《丈良丈美》、《侗族祖先落寨歌》等。這些神話形象地反映了侗族先民對天地開闢、人類起源、萬物生成的認識,部分神話作品講述了侗民族的形成和歷史以及遷徙等。民間傳說中,歌頌農民起事領袖的吳勉的傳說膾炙人口,婦孺皆知。由於流傳時間的久遠,這一傳說已和原歷史人物的原型相脫離,情節神奇化並和侗族地方風物緊緊聯絡起來。此類傳說還有《姜映芳》、《姜梓林》、《李元華》、《陸大漢》、《抗劉官》等。民間故事題材廣泛,構成侗族民間文學的主要部分。反映婦女命運的侗家三梅:《娘梅》、《劉梅》和《述梅》;機智人物故事《卜寬》、《陸本松》、《天神哥》等以及眾多的動物故事,表現了侗族人民熱愛生活追求幸福的美好感情。
⑶.山歌:
侗語稱阿高井,意為高坡歌,是北部侗歌的主要歌種。常在山坡上勞動和行路途中唱,曲調高亢嘹亮,音域寬廣,內容有古歌、放排歌、拉木歌、苦情歌、反抗歌等,多為見景生情,即興編唱。
⑷.玩山歌:
玩山是侗族青年男女的社交活動,每逢節假日,男女相約上山唱歌遊玩,故稱玩山歌。玩山歌有一套歌曲,按一定的程式唱。如初次見面唱初相會歌;初戀時唱深情歌、成雙歌;失戀時唱傷心歌等。玩山歌曲調優美抒情,唱時常運用一種獨特的裝飾性顫音,使歌曲獨具風韻。流行於天柱、錦屏、清水江流域一帶的河邊歌(侗語稱阿惹),也屬於玩山歌類。曲調簡單樸素,每句尾音延長,然後以裝飾音六度下行,很有特點。
⑸.白話:
侗語稱壘、曉宋巴、阿板宋等,是唱玩山歌中插入的一段朗誦性歌調,音域較窄,基本是一字一音,速度較快。
⑹.酒歌:
亦稱好事歌,侗語稱阿煞,在喜慶筵席時唱,曲調豐富,內容廣泛,除有歷史題材的古歌外,還有讚頌、感謝主人的歌,相互問答鬥智的盤歌等。有的曲調流暢優美,含蓄深情,有的音域寬廣,開朗熱情。以真假聲結合的唱法,採用一領眾和的形式,氣氛熱烈。酒歌還常因襯詞的不同而冠以阿哦哩、阿諾、阿哩等名稱。
⑺.伴嫁歌:
出嫁前夕由新娘及伴嫁姑娘們唱,曲調委婉,多傾吐包辦婚姻的痛苦及離別親人之情。
⑻.小歌:
侗語稱嘎臘,是南部侗歌中單聲部民歌的統稱。大多在青年男女社交的行歌坐月時由一人獨唱或兩人對唱。用小嗓輕聲慢唱,內容多為情歌,曲調短小,委婉纏綿。
⑼.大歌:
侗語稱嘎勞,是由集體演唱的結構比較長大的民間復調歌曲,流行在貴州的黎平、從江、榕江和廣西三江縣部分侗族村寨。大歌的演唱形式比較隆重,由男女歌隊坐在鼓樓裡唱。歌隊按性別、年齡和一定親緣關係組成,少則四、五人,多則十餘人,由一人擔任領唱。每個侗寨都有自己的歌師,歌師由經驗豐富的長者擔任。侗族少年一般由六歲開始隨歌師學歌參加歌隊活動。傳統大歌多為領唱與合唱,以同聲合唱為主,近年來有了男女聲參加的混聲合唱。侗族大歌有鼓樓大歌、聲音大歌、敘事大歌、童聲大歌等四類。
⑽.習俗歌與儀式歌:
有踩堂歌、攔路歌、酒歌、賴油歌等。踩堂歌為古老的祭祀歌。侗族敬奉薩瑪神,每年春節要舉行祭祀活動。全寨老少在供神的社堂前圍成圓圈,手牽手邊歌邊舞,因而稱踩堂歌;攔路歌用於婚嫁、節日相互請客吃酒;酒歌,包括酒令歌,在請客吃酒時唱。歌詞與北部地區酒歌相同,音樂具有南部侗歌特點;賴油歌因廣西三江地區盛產茶油,每年收油季節,外寨女青年常常結隊到侗鄉討油,每討一次油,唱一、兩支歌,故稱為賴油歌。內容為歌頌茶油豐收,感謝主人盛情等,曲調歡快流暢,是當地一種獨特的風俗歌。
⑾.器樂:
有侗族琵琶、牛腿琴、侗笛、蘆笙等。
①格以琴:因形似牛腿,又名牛腿琴,是侗族古老的弓弦樂器,音色、演奏方式與小提琴相近,主要用來為情歌伴奏。
②琵琶:形狀與三絃相似,用牛角撥片演奏,主要為說唱長篇敘事歌伴奏,有大、中、小三種型別。
③侗笛:用竹管做成,形似洞簫,音色清秀、悠揚,主要用來伴奏情歌。
④蘆笙:侗族蘆笙以竹為管,以木為筒,與苗族蘆笙在音域、形狀、吹奏方法上都不大相同,主要用於隆重場合下的禮儀性樂舞。
侗族的蘆笙舞在湖南省也叫踩笙堂,它是歌、舞、樂三者相結合的形式。男子吹蘆笙為前導,女子們每人手持摺扇和侗帕隨後,且歌且舞。中秋節舉行的蘆笙比賽,是一種男子集體競技性的舞蹈,參加比賽的蘆笙隊以村寨為單位,從三、五個到數十個舞隊不等。比賽時動作激烈、情緒高昂。
5.侗族民間手工藝:
侗族的民間手工藝製品有刺繡、編織、彩繪、雕刻、剪紙和刻紙等,大都實用美觀,富有鮮明特色。刺繡是侗族婦女擅長的工藝,她們在服飾上刺繡出各種圖案花紋,形象生動,色彩絢麗。
侗錦是侗族人民的手工工藝品。一般侗家都有稱作陡機的織錦工具。洞錦圖案的線條都呈直線,常見的有人字形、十字形、口字形、之字形、米字形、萬字形等。經過織錦姑娘的精心規劃,將這些圖案組成一幅幅簡練明快的畫面。畫面的內容大多取材於山區人民常見的事物。如描摹動物、植物、器皿等,少數大型侗錦也有取材於古代神話故事的。現在侗錦的品種也由過去一般的花邊、袖口、腰帶和頭巾發展到幾墊、檯布、提包等傢俱或日用品的裝飾上。
6.侗族的娛樂:
⑴.花炮會期:
是一年一度的群眾性的娛樂形式,不分地區,不分民族,到了會期那天,本鄉各寨、各團體、各行業都可參加搶炮,外鄉外縣甚至外省可以參加搶炮,但有一個慣例,就是既搶得了花炮,到第二年的會期,必須來還炮,如果不還,就取消它搶炮的資格。在會期中,有許多傳統的娛樂活動。主要有:
①遊炮:會期當天上午九時,各寨的還炮隊伍要來。鐵炮組走在前頭。他們由蘆笙小組領隊,抬著紅豬,紙花鏡屏。繼之幾十個青少年,各執一根長杆子,杆上都掛著四、五千發的小鞭炮邊走邊放,吹吹打打,遊行過街,宛如一條長龍。送炮隊,幾十個青年,青衣白褲,大頭巾包頭,腋下揹著繡花荷包和盛火藥的葫蘆,配成銀頸圈,用青布包好的粉槍管子,槓在肩上,他們列好隊用火點燃火嘴,一排排禮炮響徹雲霄。
②鬥鳥:另一幫人,乖著趕會期的機會,帶自己豢養的畫眉鳥來鬥鳥。鬥鳥的場所在附近一個小坡上。坡上樹林裡掛滿了鳥籠。主人們談鳥的羽毛、談鬥鳥的故事,談得投機時就把鳥拿著鬥,人們都圍上去看熱鬧。侗族人十分喜好養鳥、鬥鳥。有的好鳥(即常勝鳥)你就是給一頭大水牛也不一定肯同你換。
③搶炮:下午二時開始放花炮了。花炮是一個碗口粗一尺多長的大紅炮,炮上端放著一個用紅布裹好的打得緊緊扎扎的藤環子,按著炮的次第鳴放,首先把第一個炮豎立在小洞的沙灘上,幾百個雄糾糾的搶炮能手,環繞炮的周圍,歡呼不息。轟的一聲巨響,藤環子拋上雲天,能手們一齊奔向炮圈降落的地方,炮圈落處立刻人群成堆,擠做一團。炮圈到手後須靠本隊的能手們保護,悄悄地傳給另一個人,才能突破重圍。特別是搶第一個炮,最後拿著炮圈進入協定的門口去登記,才算勝利。按此順序接連放第二炮、第三炮。
⑵.月也(侗語):
“月也”是侗語,是侗族民間規模最大的社交活動。月也有哼八月、蘆笙月也、哼年月也三種。第一種哼八月以雙歌為主,不帶蘆笙。雙歌乃是侗歌的一種,多為二聲部男女對唱,女唱男答,有時也用侗笛伴奏。第二種蘆笙月也是農閒夜間寨與寨之間的蘆笙對賽。曲目有過寨曲、通報曲、告別曲、約伴曲、出寨曲等等。第三種哼年月也則是自由選擇村寨對賽。一般在春節前練好蘆笙和耶歌、雙歌,正月出訪別村。到別寨以後,主寨姑娘會設紡車、雞籠、木柴路障,唱攔路歌。客寨的後生要唱開路歌進寨後,跳蘆笙踩堂舞。他們會在一個寨子裡停留三天,進行集體聯誼活動。
⑶.多高貝:
“多高貝”是侗語,漢語意為打柴頭,當地漢族稱之為論撂棒。多高貝在每年農曆九月進行,每晚或隔一晚進行一次,為時一個月。那時五穀豐登,豬羊肥壯,糯米酒飄香。人們懷著豐收的喜悅,在河邊點起篝火多高貝,要把那柴火頭甩盡拋光,以求來年豐盛吉祥。多高貝以寨子為單位,一個寨子燒一堆火,兩寨子隔河對峙,將燃燒的柴火頭,朝對岸互相擲投。燃燒的柴火頭象條條火龍,在夜空中織起火網。開戰後,得勝的一方會越過河界,乘盛追擊,直到與對方相遇,擁抱,互道:歲醒,賴之多(再來,好好打)。多高貝主要是投擲,而且必須要投準、投遠。多高貝有非常嚴格的戒律:所燒的柴火必須是幹茶油樹;投擲時只准投燃著的柴頭。
7.侗族的服飾:
侗族服飾樸素,色調以青、藍、白、紫為主,大都穿自紡、自織、自染的侗布。男子多穿對襟短衣,或右衽無領短衣,包大頭巾。女子一般上穿大襟無領無扣上衣,下穿百褶裙或長褲,束腰帶、裹腿,包頭帕或戴銀冠及各種銀飾等。裝束各地互有差別,有著管褲、衣鑲託肩、釘銀珠大扣、結辮盤頭者;有衣長齊膝、襟邊袖口褲腳有滾邊或花邊、挽盤發者;有著大襟衣、大褲管、束腰帶、包頭帕、挽頭髻者;有著對襟衣、襯胸布、圍褶裙、系圍腰、著腳套或裹綁腿、髻插銀椎者;有寬袖大襟、衣滾繡有龍鳳花卉、長裙過膝,梳盤發者;也有著漢裝者。一般都喜歡戴銀飾。
侗家人的服飾衣料多用自種的棉花,自紡自織、自染的侗布,喜著青藍紫、白等顏色的衣服。男子穿對襟短衣和長褲,也有穿右衽無領短衣和包大頭巾。女子的裝束有明顯的地區差別,大致分為南北兩大型別。
南部地區保持侗族傳統服飾特點較多,形式較古老,婦女多穿裙子,有的雖已改裝,但節日或婚嫁等盛大場合仍按傳統穿戴。男子多從漢服,喜包頭帕,有些地方還穿古老的盛裝。
北部地區已見不到南部地區那種傳統服飾,男女均穿衣褲,大多數與當地漢裝相同或相近。
侗族服飾所用作裝飾用的花邊、腰帶和頭巾,多由侗錦織成。這些是侗家姑娘的手工藝品,常用黑白兩色棉線或用棉紗和彩色絲絨交織;也有全部用絲絨織的。花紋有鳥獸、幾何圖案等。現在已發展到用侗錦制臺布、提包等日用品。
侗族姑娘佩戴銀飾以多為美、以重為貴,有的重達一二十斤。銀飾的種類繁多,工藝精緻。
南部地區的男子著盛裝時,有戴銀項圈、插銀片、羽毛等飾物。婦女在節日或出嫁時的銀飾盛裝,有多層次的項圈、項鍊、手鐲、耳環、盤龍舞鳳的銀冠,更是銀光閃閃,光彩奪目。
8.侗族的飲食:
侗族的主食為大米,輔之以小米、玉米、小麥、高粱等。南部地區人喜食糯米,糯米食物有糯米飯、糯米餈粑、糯米粽子、糯米粥等。吃油茶是侗族的一種特有飲食習慣,油茶中有糯米、花生、芝麻、黃豆、茶水等,人們的早餐即是油茶。吃油茶還有一個習俗,即只用一隻筷子,吃完一碗將筷子還給主人表示吃飽了,如不還筷子則表示沒吃飽,主人會再給你一碗油茶。
侗族人還喜歡吃醃製食品,有蝦醬、糟辣、醃魚、醃肉等。侗族還喜食酸味,有葷酸、素酸、煮酸、醃酸等,有侗不離酸的俗語。油茶是侗族人民的普遍嗜好,也是待客佳品,做法是用穀雨茶同糯米炒成糊狀後再衝水,拌以茶油炸好的米花、黃豆、花生等,其味鮮美,清香可口。
⑴.侗族燒魚:
侗族的燒魚,歷來以其味道鮮,嫩,香,美著稱,而且吃法新穎別緻,饒有風味。在貴州柳江兩岸的侗鄉素有養魚的習慣。他們在稻田裡將小魚養成巴掌寬的紅尾大鯉魚。到了秋天,侗寨家家包著糯米飯,帶上食鹽、辣椒,上坡去折禾。吃飯的時候,就在田邊燃起一堆堆篝火,再從田裡提來一籠籠活魚,剖洗去鱗後用折來的樹枝條,穿到魚嘴裡,在火炭上翻來覆去地烤烙。直到,魚烤炙得滋滋作響,轉色變黃,香味撲鼻,就可以蘸著鹽面、辣椒大吃一頓了。
⑵.打油茶:
打油茶是侗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種飲食方式。一天之中,不分早中晚,隨時可以製作。它也是親戚、朋友,特別是遠方來客的一種最好的禮節性招待。其主要原料是:茶葉、米花、酥黃豆或炒花生,豬下水、水園或糯米飯、蔥花等。製作方法:先將糯米蒸熟曬乾備用,用時將其油爆成花。再將一把佔米用鍋炒,放入茶葉再炒,後加水適量(視人數多少而定),煮滾後將茶葉濾出,待喝時再取用。這時主人就把米花、炒花生(或炒黃豆)、豬肝、粉腸等放入碗中,再把濾好的茶斟入,這就是我們講的打油菜了。喝油茶有一個規矩,就是你無論到哪一家,凡是請你喝油茶,你就無須講什麼客氣,因為請你喝油茶,就是對你最大的尊敬,把你當成貴賓一樣來招待。如果你講客氣或不喝,就是對主人的不恭。喝茶時,主人只發每人一根筷子,當你喝完了,就把這根筷子架到你的碗上,不用說什麼,主人一看就知道不想再喝了,也就不會再給你斟下一碗。如果你不懂這奧秘,那麼主人就會陪你一直喝下去。
9.侗族的禁忌:
主要有:春耕必須選擇屬“土”的日子;雷劈過的樹不能用來蓋房;出殯時,路途中棺材不能觸地,要小心抬到墓地;殉葬品忌用銅器和鐵器;為祭女性神“薩”,修建“薩壇期間,全寨吃齋,禁止生人進寨等。
10.侗族的喪葬:
侗族認為只有陰間的祖先亡靈安寧,陽世子孫才能得到保護,因此注重喪葬禮儀。凡老人死後,要請鬼師擇吉日吉時入棺、出殯、埋葬。男須剃髮,無論男女均須汲水沐屍,而後裝束打扮,含口銀,忌銅鐵附身。喪期孝子忌葷吃素,但可吃魚蝦。行土葬。由鬼師念送祖詞開道引路,指引亡靈與歷代祖宗在雁鵝村頭相會,然後去龍宮定居。老人正常死亡的,葬於家族公共墓地,以速葬為上吉,多為朝逝暮葬。但也有待村寨內同庚老人都已謝世後,擇吉日同時安葬的。即在同一村寨內,同一行輩的人們中,先死者不立即埋葬,而將其屍體放入棺材中,置之村頭巖洞中或樹杈上,待同一行輩的人全部死後,方同時入葬。從埋葬日起,須在家設靈牌奉祀三年。期滿引靈入香火堂,與祖先並列。清明節,各家族先到公墓集體祭祀共同的祖先,然後各家分別到自己先人墳上獻祭。最後集合同宴。屬非正常死亡的,多采取入土淺葬,三年後再作二次葬,或先火化后土葬,但均不得葬於公墓。
侗族實行土葬,非正常死亡的人要用火葬,嬰兒夭折用懸葬或水葬。
人一去世,首先要通知舅家。黎、榕、從一帶習俗,死者的一切後事均由舅家親戚辦理,自己家族不能插手,甚至迴避。喪葬儀式各地略有差異。
對遺體的處理,都要經過沐浴淨身。三江等地要帶紙錢去河邊“買水”來洗。認為買水洗屍,靈魂才能回到祖先居住的地方去。
淨身後穿上壽衣。壽衣要成單數,一般上衣三五件,褲子二至四條。男的需剃去少許頭髮,女的則梳髻。若死者是成年人,要置些碎銀於口中,稱含口銀,入棺時取出,個別地方也可入殮。有的人家在死者手中放一團糯米飯和幾張紙錢。通道一帶要用侗布裹嚴屍體,連頭部也裹住,並用專備的壽帶系捆,然後停屍於堂屋或火塘邊。在頭部和腳邊各點一盞油燈,臺給死者指路。湖北宣恩侗族在老人垂死時,將其抬到火鋪上,由長子扶著背半躺著,其他親屬圍在周圍,聆聽老人遺言。落氣後,全家舉哀,化紙錢,併為亡人象徵性淨身。
入殮前都要守靈。守靈之夜唱喪歌,以抒發對亡人的哀思。
停屍三五日或一兩天後入殮。棺木均以榫槽扣合,忌用鐵釘。又以用同一根杉木合成的為佳。杉木要求枝條均勻,以寓子孫各房富貴均等,無參差不齊之別。
出殯時,要給亡靈開路,以免亡靈迷失方向,變成遊魂野鬼。設靈牌的人家,由長子捧著放置香燭靈牌的米升走在前面,其他親屬秉燭隨後。房族和親戚也隨之送葬,婦女只哭送至村外,不去墓地。靈柩要用白布牽引,稱拖棺布,大多由女兒奉獻。抬棺路上,不能讓靈柩接觸地面,否則靈魂就會在該地停留,變成厲鬼作崇。每過一橋,都要在橋頭插三柱香。有些地方,靈柩出門後,家裡要留一至親坐守火塘,稱為“守家業”。入殮和安葬都要請巫師(sanhgxeip)選擇吉日良時。有的地方入土時還要進行雞卜和踩棺儀式。
下葬的當晚,喪家以酒肉招待賓客和幫忙之人。設靈牌之家,待親戚走後,留一至親在火塘邊砌一小灶,將置在米升上的靈牌一起供在灶中。一個月後,由一位親戚摘取三根芭茅草於半夜人靜後去墳邊“喊魂”,並將草帶回放置靈牌上,表示亡魂已帶回家中,並請巫師來祭祝一番。然後拆掉靈牌,將升裡的米煮熟,閤家同食。至此,喪事就告結束。
非正常死亡者(如自縊、溺水、難產而死的,也包括生前患有麻風等頑疾的)要先火化,或直接火焚,或入殮後連棺火焚。然後將骨灰裝入棺內再實行土葬。未滿月嬰兒死亡後,或放在撮箕中,蓋上布,懸掛在樹枝上;可投入河中,任其隨水衝去。
侗族古有停棺待葬之俗。今黎平、從江、新晃、通道等地的不少村寨還保留此遺俗。
各房族都有自己的祖塋墳山,成年有後的都可葬入祖塋。亡者不滿十八歲或未滿三十六歲無子女者和非正常死亡者不能葬在祖塋,只能另擇地埋葬。
隨時代的發展侗族喪事從簡,其中的一些封建迷信也日逐消亡,使喪葬更符合時代要求。
11.侗族的風俗:
⑴.打標:
侗語稱為多標。是一種有約束力的習俗,方式為隨便拔幾棵芒冬草或其他植物打上結,放在某物或某處表示某種含意。有戀愛標、路標、狩獵標、水標、田標、山標、林標、橋頭標、賽標、約標、魚標以及特標等。如路標表示前面道路危險;狩獵標表示此處已設下陷阱、獵套;橋頭標表示橋已不安全等,其中,特標是一種懲罰性的特殊標誌。
⑵.浪橋和接龍:
農曆2月2日龍抬頭。貴州報京侗家有浪橋、接龍的風俗。所謂浪橋,就是一家人邀些親友、帶些肉、蛋、魚、米粑,米酒等到橋邊野餐一頓,以盼豐年。相傳古時橋頭供有主管農事的土地神,農曆2月2日這天,大家與土地神同席共飲,惟願當年風調雨順,五穀豐登。所謂接龍,就是接牛。在報京侗家的心目中,牛,象徵犀牛,也象徵龍。農曆2月2日這天,全寨人從一個豐收寨方向,由蘆笙隊簇著一條小牯牛接進寨來,然後把那條小牯牛殺掉,將牛肉平均分給全寨各戶農家當下酒菜,名曰:吃龍肉。此間全寨各家互相請喝龍肉酒,席間呼王龍歸位拳,唱王龍歸位的酒歌。最後把剩下的那對牛角埋到案中心地犀牛塘地下,表示犀牛回家,接龍歸位了,預兆著主寨侗家當年免災增福,人畜兩旺,風調雨順,事事安好。
㈨.侗族的婚戀
侗族家庭大多是以男子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小家庭,兩代或三代同堂大家庭也較普遍,兒子長大結婚有子女後分家獨過,父母一般與小兒子住在一起。家庭財產通常只有兒子有繼承權。
侗族青年男女婚姻自主,少有包辦。交往方式、名稱和活動各地不太一樣,一般北部地區男女社交活動在白天進行,稱玩山、玩山涼月或玩山趕坳;南部地區男女社交活動在晚上進行,稱行歌坐月或行歌坐夜。在活動中,男女青年唱歌談心,尋找戀人。活動一般在節日、農閒時節或勞動之餘進行。結婚必須經父母同意,要經過說合、訂婚、迎娶等過程。有不落夫家的習俗,即結婚後,女方要到懷孕後才能住到丈夫家。同姓可以通婚,但必須是不同族,同一房族或不同輩份及姨表不婚。有姑表舅婚習俗,今已淡化。結婚時,新娘手持雨傘步行至男家。通常以3~5個婦女和小孩迎送,也有的由合族姑娘伴嫁,男家合族青年與之唱歌作樂,並送新娘同返孃家。
花園會友是侗族青年男女選擇情侶的一種方法。流行於侗鄉北部地區,一般為白天舉行。因青年男女聚會的地方大都選擇在濃蔭如蓋的大樹腳下,或綠草如茵的緩坡上,也有在翠竹拂水的溪邊。這些地方環境,空氣新鮮,景色宜人。因此名花園。到花園尋友擇伴稱作攀花,互相稱呼對方為同良。當地習慣,青年男女十四五歲以後便進入攀花活動階段。趕場天或節假日,他們總是三四成群,五六一夥地結伴同行。若男青年在路上遇到了合適的女青年,可以隨便以歌相邀。只要對方唱歌作答,便是有意接觸。於是便結隊而行,來到花園。花園對歌有一定的程式。開始對歌時,男女雙方都以一位最善於唱歌者起頭,一般總是男方先啟口。這一段開頭的歌唱罷,互相讓坐。男青年摘來一把一把樹葉遞給姑娘們,又說(白話)又唱,互相謙讓一番之後,女方終於坐下。雙方相隔一定的距離對歌,互相讚美對方的人才、歌才、村寨的美麗、家庭的富有等。從對歌中瞭解對方,選擇適合自己可作進一步交往的物件。這種集體性的交往經過一段時間以後,成雙成對的情人便漸漸明朗起來。他們便進入到私人戀愛階段,雙方定下單獨約會的時間地點,進一步談心唱歌,表達自己的愛戀。玩山趕坳一般都經過初會、請坐、約日子、借把憑(即討信物)、分離、再會、盟誓、成雙等過程。不同的階段要唱與之適應的玩山歌。隨著歌的內容變換,感情由淺入深。
行歌坐月是侗族青年男女選擇情侶的一種方式。盛行於侗鄉南部地區。通常在晚上進行。對男方而言稱走寨,對女方而言稱坐夜,或統稱坐歌堂。習慣上稱行歌坐月或行歌坐夜。每當夜幕來臨,小夥子三五成群,哼著歌,彈著琵琶或牛腿琴,串巷走寨去找姑娘行歌坐月。姑娘們則聚集在某一姑娘堂屋裡(稱為月堂)紡紗繡花,等候著小夥子們的來到。在月堂中,姑娘們和小夥子們用歌聲來互訴衷情,選擇情侶。甜言密意流向心頭,輕歌低琴使人陶醉。直到雞叫三遍,東方發白,小夥子們才依依離去。榕江七十二寨以及從江雲洞等地的行歌坐月方式又別具一格,姑娘待在木樓裡,小夥子在姑娘閨房的窗前架起木梯,爬在梯子上隔窗夜話和情歌對答。
1.婚制:
侗族青年男女可以在月堂上或花園裡尋找到情投意合的伴侶,大多數也可以結為夫婦。但都必須經雙方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反對就往往難以如願。
侗族曾盛行姑舅表婚。早在宋代就有記載。南宋洪邁在《容齋隨筆·渠陽蠻俗》中談到當時靖州一帶侗族的姑舅表婚說:“靖州之地”,“姑表之昏(婚)。他人娶之,必賄男(舅)有,否則爭,甚則仇殺。”明清的史籍中也有這樣的記載。侗族民間稱這種婚姻為“還娘頭”或“換扁提”。舅家娶姑家之女有絕對的優先權。
姑舅表婚陋習迄今在大部分地方已經消失或鬆弛,但是它的遺俗仍在某些地方的結婚禮儀中出現。
過去,侗族社會也有等級婚和地域集團婚姻的存在。等級婚姻指的是不同政治階層等級之間的婚姻關係。居住在原貴州九洞、六洞、千七、千三(貴州省黎榕從比鄰一帶)等地的侗族歷史上有“臘更”(lagxgaeml)和“臘卡”(lagxgax)兩個等級的人。臘卡多是本地人或先來此定居者,臘更多是外鄉人或後來定居的人。臘更社會地位低下,依附於臘卡。這兩個不同的階層之間過去是不能聯姻的。直到現在,這種等級觀念在人們的心目中仍未完全消除,即使很富有的臘更後裔家,臘卡後裔家仍忌與他們通婚。
地域集團婚就是人們把婚姻物件以地域為界劃分若干個集團,規定某一集團只能與某一集團聯姻。這種範圍一經定下,各個婚姻集團就只能在自己的婚姻區域內相互擇偶婚配,不能跨越到其他婚姻集團。如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雙江鄉的羅武村與琵琶村,相距僅二三華里,但羅武村屬於芙蓉婚姻區,琵琶村屬於雙江婚姻區。他們之間不但不通婚,連男女青年之間的社交活動也不能進行。不同婚姻集團的男女青年就像兄弟姐妹關係一樣,至今他們仍然保留著這種集團婚姻的遺俗。這種婚俗在貴州省天柱縣的高釀一帶也存在過。
侗族同姓可以通婚,但必須是不同房族的。同房族的和姨表關係的都是兄弟姐妹,不能通婚,也不能在一起行歌坐月。同姓可以通婚是侗族歷史上的一次重大婚姻改革,稱為破姓開親。在這之前,主要實行姑舅表婚,同姓之間嚴禁通婚。
2.婚禮:
侗族有不落夫家之習俗。舉行婚禮期間,新郎和新娘大多不入洞房,有的同房數夜之後新娘即返回孃家。每至農忙、逢年過節,或夫家有事,男方再著人把新娘接回來,夫妻才同房。次日或數日後復返孃家。如此來來往往,直到女方身懷六甲,才落夫家。不落夫家的期限沒有規定,短的半年一年,長則三~五年不等。
侗族的婚姻一般都經過說合、訂婚、迎娶等過程。北部地區有些地方由於受漢族禮教的影響,程式比較繁多,有納采、問名、納吉、擇期、迎親等手續。
3.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時,通常由提出來的一方賠付結婚時的費用、財物,原物還在退還原物,否則議價賠償。所生子女,由雙方協商撫養,一般留給男方。黎平、從江等地的一些村寨過去婚姻關係比較鬆弛,離合容易。女方提出離婚,只要挑一挑水到夫家,對其母親說“我今後不能服待你老人家了”之類的話就算離了婚。男方要求離婚時,則砍一挑柴禾到女家說句“望妹另找好人家”等話,夫妻關係便解除了。也可以託親友通知對方及其父母,即告離異。有些村寨只要請原來的媒人用男家的破飯簍裝些飯和魚給女人吃後,將飯簍扔掉,就表示各自東西,不再來往。
現在一些舊婚姻制度已經或正在被廢除。
㈩.侗族的節日
侗族有一些節日與漢族一樣,如春節、中秋節、端午節、清明節等,還有一些具有傳統民族特色的節日,如侗年、吃新節、祭牛神節等。
侗族的節日很多,全年不下二十多個,且因地而異,較具普遍性而又有特色的有:
1.春節:
一年中最隆重的節日。但各地的過節方式不一樣。在北部侗鄉的新晃、芷江、玉屏、錦屏一帶侗族過春節與當地漢族差不多。南部地區凡建有薩壇的村寨,新年初一或初二,先要到薩壇祭祀祖母神。通道侗族除夕之夜守歲進,全家圍在火塘邊吃粥,叫年羹飯。等到雞叫頭遍,男人放十二個大炮竹,以求一年順當大吉。婦女們則去挑新年水,用以煮年茶。他們不興拜年,初一初二不串門,初三請客吃油茶,初四請吃飯。宣恩侗族一天過兩次年,稱過重年,從年農曆1月1~15日敲年鑼,敲得越響亮越好。
2.侗年:
根據侗歷來確定的新年。一般為農曆10月底或11月初。現大部分侗族均不過此年。僅有部分地方仍過侗年。這些地方每年過兩種年。稱侗年為小年。春節為大年。榕江七十二寨一帶的侗寨於農歷11月初過侗年。農曆10月將屋前屋後打掃乾淨,殺豬宰牛,舂餈粑,準備過年。從農曆11月1~5日舉行大規模的踩歌堂、跳蘆笙和鬥牛活動。有的地方把姓氏節也稱為過侗年,各個姓氏節日期不一。但一般為農曆11月。
3.吃新節:
侗族古老的傳統節日,盛行於廣大侗族地區。但各地吃新的時間和儀式不相同。有的在農曆6~8月的某一天。一般在早稻成熟時擇日進行。家家到田中摘回禾穗,去殼成米,或取將抽穗禾苞,摻雜入米煮稀,並與魚、雞、鴨等一同供奉祖先,祭完開席。並唱侗歌、侗戲,舉行鬥牛活動。吃新節實際是祭祖節,每到這一節日侗族群眾摘下新米煮熟以祭祖。
4.林王節:
紀念侗族農民起義軍領袖林寬的節日。時間是每年農曆六月的第一個辰日。過年的特別食品是巨大的粽粑。每個粽粑粗如海碗,長約兩市尺,幾十張粽葉才能包一個,三五人方可吃完。相傳林寬常率軍轉戰南北,其母親怕兒子吃不飽,總給他包大粽子。後人為紀念王寬也沿襲了其母親包大粽子的習俗。每到那一天侗族群眾用酒、肉、大粽粑祭奠林王。祭祀儀式上,大人小孩都要唱《林王古歌》,唱罷古歌,老人還要向後代講述林王故事,使英雄事蹟代代相傳。
5.大霧梁歌節:
也稱大戊梁歌會。每年立夏前十八天,湘黔桂三省(區)邊境的侗族,還有苗族瑤族等青年雲集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的大霧樑上,舉行一年一度的歌會,參加人數少則數千,多者上萬人。這個歌會是由紀念一對飲恨慘死的戀人而興起的。
6.趕歌坪:
又稱二十坪歌會,盛行於貴州天柱、錦屏等縣的高壩、平岑、蘭田、渡馬、聖德山、大林山、蓮花坪等地。尤以錦屏、天柱、劍河交界處的高壩、平岑一帶最為熱鬧。每年農曆7月20日,侗族男女青年成群結隊奔向歌坪。趕會的群眾多達萬人。姑娘小夥三五成群,相互對歌,互訴衷情。各寨歌隊也紛紛前來賽歌。相傳該歌會是為紀念,一位忠於愛情的歌手而形成的。
7.為也:
“為也”是侗語音譯,為做客之意。但這種客人不是一般的客人,是特指村寨之間互相訪問的集體客人。當地漢話稱為“吃鄉食”。一般在春間或秋後進行,是侗鄉規模最大的社交和娛樂活動。規模不等,少則二十~三十人,多則一百餘人。男女老少均可參加。都要帶上本寨的歌隊、戲班、蘆笙隊、誦款人等。事先由客寨到主寨下貼,主寨認可接受貼子,雙方約定日子。主寨各家各戶作好接待準備,客寨組織好隊伍,作好行前準備。
貴州黎平、榕江、從江一帶的“為也”隊伍多以歌隊或戲班為主。當客人來到主寨時,主寨的姑娘們用稻草人、布匹或板凳、織布機、水桶等物品攔住寨門,唱起了攔路歌。雙方對答後,放炮迎客,殺豬宰牛,盛情接待。“為也”期間,整個村寨成了文娛大舞臺,開展對歌、唱戲、鬥牛等活動。客人走時,每個姑娘拿出幾條自織手帕掛在竹竿上作為贈送給客人的禮物。還要包上裝魚肉的糯米飯包給客人路上作午餐。
廣西三江的“為也”隊伍多帶上蘆笙隊。蘆笙隊員身穿羽毛花衣,頭插雞尾。路過其他村寨時,奏《過路曲》,不進寨。快到主寨時,奏《進寨曲》。主寨蘆笙隊奏《迎客曲》出迎。進寨後,主客兩隊進鼓樓坪賽蘆笙。賽完後,蘆笙隊和其他客人都集中在鼓樓坪上,待主寨寨老一聲令下,主人們便爭相湧入坪中“搶客”。他們搶去客人頭上的雞尾,客人便隨之到家,宴飲作樂。次日再比賽蘆笙。有的地方還要舉行踩歌堂、對歌、比武等活動。歡度3—5日方散。別離前要舉辦一次全寨性大宴,侗語稱janlsigx,在鼓樓或風雨橋上舉行。席間主客各出一人,講誦款詞和讚頌歌。
8.中秋節:
侗族過農曆8月15日中秋節,除吃月餅、賞月亮等與漢族相同外,還有一些特殊內容。北部侗鄉有以青年男女社交為主的“八月十五哥送餅”的活動。這天早飲後,後生們背上月餅,到預先約定的地方與姑娘們相會。見面後,按花園會友的傳統程式坐定。後生取出月餅排成雙數擺開,用歌聲勸姑娘們吃月餅。姑娘以歌答謝。雙方一邊吃月餅,一邊用歌和白話互訴衷情。直到夕陽西下才告別。分手時,小夥裝剩下的月餅包好送給姑娘。新晃有“八月十五偷月亮菜”的習俗。相傳中秋之夜偷食別人家的瓜果蔬菜會帶來健康、幸福。月亮下“偷”來的菜只能在野外食用,不能帶回家中。
9.姑娘節:
在湘黔桂邊境的少數民族,要過農曆4月8日的姑娘節。相傳這個習俗來自侗族楊姓。每年這一天,出嫁了的姑娘,必須要回到孃家來,與自己家的親姊妹和姑嫂們歡度佳節。屆時,姊妹們唱歌說笑,共同製作一種節日食品--烏飯餈粑。在她們回婆家去的時候,還要帶著許多烏飯餈粑,分贈給親友吃,也好補償姑娘節這一天小夥子們的寂寞。烏飯是用一種帶黑色漿汁的葉子漬水,把侗區特產的糯禾米染黑,蒸煮而成的。
10.鬥牛節:
侗家人喜歡鬥牛為樂,村村寨寨都飼養著善斗的水牛王。每年農曆2月或8月逢亥那天為鬥牛節。在這之前,邀約敵手。亥日清晨,牛王在陣陣的鑼鼓聲和蘆笙音樂中,被前呼後擁地牽住打牛塘。午時許踩塘開始。在鑼鼓伴隨的蘆笙進行曲中,一支支鬥牛隊伍趕往打牛塘。三聲炮響後隊伍馳進打牛塘,繞場三圈。呼聲、蘆笙、鑼鼓響成一片,震耳欲聾,這時,踩塘完畢,鬥牛開始。打牛塘內,煙塵滾滾,兩頭牛王打成一團。拉拉隊在一旁鳴鑼吶喊助威。久鬥不分勝負時,羅漢們會取來棕繩拴住兩頭牛王的腳往後拉,猶如拔河之狀。以解脫雙方的搏鬥,算平局。若是一方輸了,那麼勝利者就乘勝追擊。失敗者的彩旗就被對方的姑娘們全部奪去。接著又是得勝的牛王在鞭炮聲中以勝利者的姿態再次入場示威。
分佈
標氏是一個以少數民族為主的姓氏群體,主要分佈在柳州地區侗族同胞中以及與侗族關係密切的苗族、水族、瑤族中,標姓在中國大陸排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位,在臺灣位於第三百三十三位。
標氏族人主要分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柳州地區、貴州省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山西省的汾陽地區、湖南省的懷化地區、臺灣省的臺南地區等地。
【郡望堂號】
(暫缺)
【楹聯典故】
(暫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