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hé yì tíng | 注音 | ㄏㄜˊ ㄧˋ ㄊㄧㄥˊ |
首字母 | hyt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法庭、法院、審判庭、審理庭、法官團、法官小組 | ||
反義詞 | 單打獨鬥、個人行動、獨裁決策、獨斷專行 | ||
基本解釋 | 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時組成的審判庭。 |
根據我國訴訟法(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