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因父母事後婚姻而為的準正;二是以國家行為方式而為的準正(這種辦法在父母一方死亡或由於其他原因使結婚成為不可能時,有助於解決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問題);三是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香港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一般採用父母婚姻締結地法或者屬人法來解決。我國大陸沒有準正的立法規定,更沒有分別規定各種準正方式的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