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留京師,左與郡國。凡發兵用銅虎符,其餘徵呼叫竹使符。
《漢書·文帝紀》:“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 顏師古 注引 應劭 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亦省稱“ 竹使 ”。
《後漢書·杜詩傳》:“舊制發兵,皆以處符,其餘徵調,竹使而已。”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 鄭康成 《周禮》注云:‘今日徵郡守以竹使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