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監察州縣之權的地方長官簡稱。宋轉運使、轉運副使、轉運判官與提點刑獄、提舉常平皆有監察轄區官吏之責,統稱監司。元廉訪使與明布政使、按察使亦因有監察官吏之權稱監司。清則布政使、按察使及各道道員皆有督察所屬府、州、縣之權,通稱監司。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及在登萊,方元宵宴客,有傳遼將李性忠與張爾心謀叛者,諸監司怖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