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ǎi pàn | 注音 | ㄍㄞˇ ㄆㄢˋ |
首字母 | gp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改變判斷、 修改判斷、 調整判斷、 更改判斷、 轉變判斷、 修正判斷、 修訂判斷、 改革判斷、 修復判斷、 重寫判斷 | ||
反義詞 | 維持判斷、 保持判斷、 堅持判斷、 不變判斷、 不改判斷、 不動判斷、 不修判斷、 不調判斷、 不調整判斷、 不調節判斷 | ||
基本解釋 | 法院更改原來所做的判決。 |
改判,是指上級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以重新裁判形式對原審判決、裁定所作的變更。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中國二審或再審法院按照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訴、抗訴案件或再審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則應改判;認為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査清事實後改判,或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分部分改判和全部改判兩種,由原判的錯誤程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