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殺;通“杖斃”,也作“棰殺”,活活將犯人打死;是一種用杖擊處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適用的範圍、性質、特點等與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佈廢除大部分死罪的絞刑、斬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頓處死以後的情況明顯不同,加上諸多因素的影響,使杖殺在唐代表現的極為複雜。對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殺的目的、發展變化及特點等進行辨析,可以顯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亂的現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