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刑部一·刑名》:“ 蒙古 人犯罪散收。”《元典章·刑部一·刑名》:“達魯花赤與眾官人一同問當,得實,將犯繫腰合缽去了,散收。”《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凡牢獄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