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shōu yǎng | 注音 | ㄕㄡ ㄧㄤˇ |
首字母 | sy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領養、撫養、收容、抱養、撫育 | ||
反義詞 | 遺棄、拋棄、放棄、離棄 | ||
基本解釋 |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法律上,收養視同婚生子女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製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子女出養後,本生父母之親權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
收養,漢字,收下別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來撫養。國家為此專門設立了一部法規《收養法》。另有同名書籍《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