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xiāo jí xiū cí | 注音 | ㄒㄧㄠ ㄐㄧˊ ㄒㄧㄡ ㄘˊ |
首字母 | xjxc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貶義修辭、負面修辭、消極修辭手法 | ||
反義詞 | 積極修辭、褒義修辭、正面修辭手法 | ||
基本解釋 | 1.陳望道《修辭學發凡》劃分修辭現象的兩大分野之一,與"積極修辭"相對。這種修辭大體是抽象的,概念的;以明白﹑通順﹑平勻﹑穩密等顧念事理的條件,作為修辭上必要的條項。也稱"規範修辭"﹑"一般修辭"。 |
消極修辭是陳望道用語。在《修辭學發凡》中提出。與“積極修辭”相對,是一種普遍使用的修辭法。其特點可概括為“抽象的、概念的”,其總綱是力求意義明白,容易明白,以明白為止境。在所表達的意義上,只“限於所說,而不含蓄或者混雜有別的意思”,“說事實常以自然的、社會的關係為常軌;說理論常以因明、邏輯的關係為常軌”。“惟恐意義的理解上有隔閡,對於因時代、因地域、因團體而生的差異,常常設法使它減除。又惟恐意義的理解上有困難,對於古怪新奇,及其他一切不尋常的說法,也常常設法求它減少。”在所用語言上,“須是質實的、平凡的,不是華麗的、奇特的”。為此,須遵守四條標準:意義明確、倫次通順、詞句平勻、安排穩密,前兩條涉及內容,後兩條涉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