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方面資遣,說白一點就是用人單位用錢把大家打發了,遣散回家!一般是單位在撤併時,沒有安置的人員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和職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終結勞動關係的一種做法.
目前,我國大陸現行法律法規定當中沒有這個概念.香港,臺灣等地好像有.如果非要往現行相近的概念上靠的話,那麼"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比較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