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訊,我國的刑事訴訟術語。古意指將犯人自關押處提出來審訊。現代的含義是:刑事訴訟中的辦案機關即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俗稱公檢法三機關,也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訊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監禁的罪犯。提訊的上位概念是訊問,羈押或監禁是適用提訊的前提,由於被提訊者依法由看守所或者監獄等以剝奪自由的方式進行關押,提訊在訴訟制度上更強調有權訊問的辦案機關與關押機關之間就訊問事宜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式及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