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zhài:通“ 債 ”。)
免除舊債。
《國語·晉語四》:“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歛,施捨分寡。” 韋昭 注:“棄責,除宿責也。”
《漢書·高帝紀上》:“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 顏師古 注:“以簡牘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毀之,棄其所負。”
《續資治通鑑·宋神宗熙寧十年》:“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徵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