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有人稱之為憲法的制定。這是從狹義而言的,即指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透過立法機關創制憲法的活動。立憲過程實際上也是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並反映到憲法中來的過程,其目的在於使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憲法的形式得以定型化。本人認為立憲作為一種制度,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除制定第一部憲法外,還應包括對憲法的部分修改或全面修正,作為制憲的目的而言,還應包括對憲法的實施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