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zhèng jù | 注音 | ㄓㄥˋ ㄐㄩˋ |
首字母 | zj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證明、 證詞、 證實、 實據、 佐證、 證據確鑿 | ||
反義詞 | 無證據、 無實據、 無根據、 無證實 | ||
基本解釋 | ①判定事實的依據,用來證明的材料證據不足。②訴訟法上指偵查、審判機關在辦案中搜集的、能夠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應是確實存在的客觀事實且與案件有關,須經辦案人員按法定程式收集和查證屬實。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