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zhòng cái | 注音 | ㄓㄨㄥˋ ㄘㄞˊ |
首字母 | zc | 詞性 | 動詞 |
近義詞 | 調解、調停、裁決、調處、調解 | ||
反義詞 | 爭端、衝突、紛爭 | ||
基本解釋 | 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並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在1994年8月頒佈仲裁法。 |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